热搜: 食品  烟台  奶粉  海产品  保健品  周黑  黑窝点  黑作坊  全聚德  小龙虾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法规 » 法规动态 » 正文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6-14  来源: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核心提示: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我局组织修订了《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对第三十五条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我局组织修订了《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对第三十五条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方式及截止时间如下:

电子邮件:sxmsyjtgc@shandong.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2年7月10日;

联系人:伏丽萍,联系电话:0531-51788898。

附件:《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2年6月10日

附件

《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修改前

《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修改后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畜禽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畜禽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的;

(五)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 食品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食品法规
点击排行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