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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备份样品处置规定(试行)》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6-27  来源: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检验结论合格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附:

   附件1: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样品处置前报备表.jpg

   附件2:食品抽检合格备份样品再利用调查表.jpg

   附件3:食品抽检不合格备份样品处置结果统计表.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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