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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通知 (闽市监规〔2022〕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7-11  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本省范围内上述"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是,对自然人处以五千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室: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暂行规定》已经6月24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完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相关标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我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的"较低数额罚款"明确如下: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本省范围内上述"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是,对自然人处以五千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

上述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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