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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上海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7-23  来源: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核心提示:为提高救灾应急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规范本市市级救灾物资采购、储备、调运等工作,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起草了《上海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2年8月11日前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为提高救灾应急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规范本市市级救灾物资采购、储备、调运等工作,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起草了《上海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2年8月11日前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相关反馈可以书面形式直接寄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上海市南苏州路1455号2号楼5楼,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物资和能源储备处收,邮编:200041),也可以电子邮箱(zhanglb@lsj.shanghai.gov.cn)方式送达。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上海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7月11日

附件:  上海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突发事件应急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规范本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级救灾物资是指市级财政安排资金,由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储备和管理,专项用于本市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突发事件受影响人员并提供生活救助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 市级救灾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影响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局”)、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定期会商,组织、领导、决策市级救灾物资管理工作,重大事项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章 购置和储备管理

第五条 市应急局负责提出市级救灾物资储备需求,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市粮食物资储备局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需应急追加市级救灾物资的,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制定应急购置计划,所需经费按照本市预算动态调整的规定执行。

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根据确定的市级救灾物资年度购置计划和应急购置计划,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购置市级救灾储备物资。

第六条 承担市级救灾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及库点(以下统称“承储单位”)需做好市级救灾物资的日常管理,对物资数量、质量及储存安全负责。

第七条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确保人员、物资和库房安全。

第八条 储备地点需环境整洁,防火、防洪、防盗、防雷等安全生产设施齐全,周边无污染源、危险源,避开低洼水患区。

救灾物资仓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具有与救灾物资种类、储藏特性、出入库方式、储存周期、应急调用等相匹配的仓储设施设备。

储存保管应当根据其储藏特性,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技术规范,积极运用先进适配的仓储技术,加强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保证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第九条 承储单位应建立健全救灾储备管理制度,对市级救灾物资实行专区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

(一)承储单位应当划定专门区域储存市级救灾物资并挂牌标明物资性质(市级救灾物资)。物资堆放应当整齐,并留有通道,每批物资要有标签挂牌,标明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

(二)承储单位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出入库及日常管理工作,对相关账务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承储单位应当对市级救灾物资建立专门的保管总账、分仓保管账等,实行专账管理。救灾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库存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准确记录,并在1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账务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存档期10年以上。

第十条 承储单位应对入库入储物资进行品种、数量和质量验收,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并在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的情况报市粮食物资储备局。保管期间,承储单位应定期盘点物资数量并按品类、批次等进行质量抽检。因进行破坏性理化指标检测致使抽检物资破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可申请报废。

第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报告市级救灾物资的储存情况,并抄送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包括各库点物资出入库情况和质量情况等。因火灾、水淹、霉变、鼠害等突发情况导致影响救灾物资保障能力的,应由承储单位及时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向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报告。

第十二条 承储单位对接近正常储备年限的市级救灾物资,报经市应急局、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进行轮换。轮换出库的市级救灾物资可用于救助、捐赠或援助等,探索实物置换、委托轮换和其他市场化轮换方式。

第十三条 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或超过正常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市级救灾物资,经检测后,由承储单位及时向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提出报废申请,经市应急局、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进行报废处理。对报废物资的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

市级救灾物资报废处置的残值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部上缴市级国库。

对经批准报废的物资,由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制定物资更新计划。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按物资更新计划及时完成救灾物资更新工作。

第三章 调拨管理

第十四条 市应急局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的需要,向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发出市级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市粮食储备局根据动用指令向承储单位发送调运出库的通知,同时抄送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等。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通过其他形式(微信、短信等)按上述程序进行操作,后补书面手续。

使用救灾物资时,受灾区应先动用本区救灾物资,在本区救灾物资全部使用仍然不足的情况下,可申请使用市级救灾物资。申请使用市级救灾物资应由区应急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向市应急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应急局根据受灾区的书面申请,结合重特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安排情况,统筹确定调拨方案,向申请使用市级救灾物资的受灾区应急部门、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发出调拨通知,并抄送市财政局和受灾区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调拨机制,确保应急状态下物资迅速到位。接到调运通知后,及时按要求组织市级救灾物资调运。

第十六条 运输要按照《民法典》中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调运物资进行全面保价。运送成套的救灾物资时,应做到多个配件同车运输。

第十七条 物资运达后,申请单位应对承储单位发来的市级救灾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若存在数量或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市应急局报告。

第十八条 经市政府批准进行对外援助或发生其他需要调拨市级救灾物资的重大事项时,由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对外援助发生的市内运费和跨省运费由市级财政负担。

第四章 使用和回收

第十九条 发放使用市级救灾物资,应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救灾物资申请者对救灾物资使用者要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救灾物资使用者爱护市级救灾物资,不能出售、出租和随意抛弃市级救灾物资。

第二十条 市级救灾物资分为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由市应急局、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商市财政局确定。

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未动用或者可回收的回收类市级救灾物资,由使用区物资储备管理部门组织回收。对非回收类物资,发放使用后不再进行回收。

救灾物资回收过程中产生的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等费用由使用区财政部门统筹安排。救灾物资在回收报废处置中产生的残值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缴入区国库。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级救灾物资管理按照“谁申请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接受各方监督。

第二十二条 承储单位未经市应急局、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批准擅自动用市级救灾物资的,责令补齐擅自动用的救灾物资,视情况解除合同并收回其他储备物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市级救灾物资被贪污或挪用,或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重大损毁和丢失的,由承储单位追回或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发放市级救灾物资过程中存在截留挪用、未按程序、弄虚作假、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等违纪违法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原《上海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沪民救发〔2017〕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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