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食品  烟台  奶粉  保健品  海产品  周黑  黑窝点  黑作坊  全聚德  小龙虾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法规 » 地方食品法规 » 正文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家畜布鲁氏菌病防控实施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 (鄂农发〔2022〕22 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8-17  来源: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核心提示: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防控工作,有效控制和净化布病,维护畜牧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意见》《畜间布鲁氏菌病防控五年行动方案(2022—2026年)》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中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切实做好全省家畜布鲁氏菌病防控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畜间布鲁氏菌病防控五年行动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13号)要求,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家畜布鲁氏菌病防控实施方案(2022—2026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7月28日

湖北省家畜布鲁氏菌病防控实施方案

(2022—2026年)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防控工作,有效控制和净化布病,维护畜牧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意见》《畜间布鲁氏菌病防控五年行动方案(2022—2026年)》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抓好源头防控。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重点抓好种牛、种羊、奶牛、奶山羊和肉羊的布病防控,统筹抓好肉牛、猪、鹿、骆驼和犬等其他易感动物的布病防控,切实消灭传染源,有效防范传播风险。

2.监测净化,推动示范创建。坚持“一县一策”,以县域为单位,继续实施“检测-扑杀-监测-净化”技术路线,有效落实综合防控措施。鼓励牛羊种畜场或规模养殖场积极开展净化创建工作,发挥我省特有的黑山羊、白山羊、马头山羊品种资源优势,提高品牌效益。通过开展布病净化场、净化区、无疫小区建设与评估,达到以点带面、连片净化的目的。

3.科技创新,强化技术支撑。坚持科技引领,推动畜间布病快速鉴别诊断技术和防控模式的探索应用,加强基层防控能力建设,依靠国家兽医实验室、疫控机构、科研教学单位、龙头企业等技术力量,不断提高布病防控技术支撑水平。

4.健全体系,建立长效机制。坚持夯实基础,不断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压实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相协调,注重布病防控与各项支持政策相衔接,构建系统化、规范化、长效化政策制度和工作机制。

(二)主要目标

1.总体目标:到2026年,全省畜间布病继续维持低流行率,牛羊群体健康水平明显提高,个体阳性率控制在0.05%以下,群体阳性率控制在0.5%以下。

2.净化指标:扎实推进布病净化场、净化区、无疫小区建设。到2026年,80%牛羊种畜场或规模养殖场建成省级或国家级布病净化场;30%规模奶牛场达到净化或无疫标准;平均每年建成3个以上(含3个)省级或国家级布病净化场、净化区、无疫小区。

3.宣传培训指标:从事养殖、运输、屠宰、加工等相关重点职业人群的布病防治知晓率达到90%以上,基层动物防疫检疫人员的布病防治知识普及覆盖面达95%以上。

4.能力建设指标: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备布病血清学确诊检测能力;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备有效开展布病血清学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能力;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备有效开展布病病原学检测能力;建立以实验室检测和区域布病风险评估为依托的产地检疫监管机制。

二、技术措施

(一)监测净化

以县域为单位制定监测计划,坚持分类分区监测。做好日常监测、应急监测和监督监测。日常监测按照未控制区、控制区、稳定控制区、净化区标准分类,在监测范围、比例、频次等方面落实监测措施。应急监测是对生产中的疑似病畜或人间病例的关联畜群开展监测及追溯性调查。监督监测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抽查监测,监测情况作为布病流行现状评估和达标升级管理的重要依据。监测中一旦发现阳性畜,对该场群进行全群检测,并开展追溯追踪调查。

(二)疫情处置

各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严格按照《家畜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湖北省布鲁氏菌病病畜扑杀及无害化处理技术要点》扑杀阳性动物,对病畜圈舍环境、集中放牧区域、被污染的场地等进行规范消毒,对扑杀动物、流产物、排泄物、乳、乳制品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阳性率较高的场群原则上整群淘汰。

严厉打击贩卖、屠宰染疫活畜、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消毒灭源

各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抓住春秋集中防疫时机,指导养殖场(户)做好相关场所和人员的消毒防护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大清洗、大消毒”专项行动,对感染布病牛羊污染的场所、用具、物品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有效切断布病传播途径。指导牛羊养殖场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人员、物流隔离和消毒措施,及时对污染场所、用具、物品进行彻底清洗,不断提高生物安全水平。

(四)检疫监管

1.严格引种防疫。从布病一类地区引进乳用种用牛羊,严格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审批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实施,引进后必须隔离观察45天以上,其间进行布病检测和检疫,合格的方可混群。由于擅自引种而导致感染或发病的,对阳性家畜进行扑杀并不予补贴。

2.严格产地检疫。建立防疫检疫工作联动机制,利用“湖北智慧兽医”等信息化载体和手段,实现检疫监督全链条信息闭环管理。严格落实检疫申报、落地报告制度,实现动物调运起运地、途径地、目的地全程可追溯。有序推进牛羊集中或定点屠宰,强化检疫监管,建立牛羊及其产品进出台账,记录来源和流向,确保可追溯。

3.严格移动监管。全面实施畜禽运输车辆和人员备案制度,充分运用检疫电子出证平台信息,充分发挥动物防疫指定通道作用。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要求,除布病无疫区、无疫小区、净化区、净化场,以及用于屠宰和种用乳用外,禁止从省外布病疫区等高风险区调入牛羊。

外省调入我省的牛羊必须具备布病实验室检测报告和检疫证明(或检疫证明备注栏中附有布病检测合格说明)方可调入,其中用于屠宰的须监督货主实施屠宰,不得继续饲养;用于继续饲养的须隔离观察,隔离期满经采样检测合格后方可混群。

监督检查中发现未经检疫调入牛羊的,应按农业农村部有关检疫规定处理。

(五)净化评估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意见》要求,以种畜场、奶畜场、规模牛羊场为重点,开展布病净化场、净化区、无疫小区建设,每年建成一批评估一批。优先支持国家级牛羊养殖标准化示范场、休闲观光牧场开展布病净化;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开展净化区和无疫小区建设,通过以点带面、逐步推开,全面提升养殖环节布病防控能力和区域布病综合防控水平。

省农业农村厅定期组织对布病防控效果进行评估,组织布病净化场、净化区、无疫小区评估,公布评估结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防控策略和措施。定期开展畜间布病流行病学调查,掌握本地区布病疫情发生规律、流行趋势和风险因素,对免疫状况、调运情况、流行动态和监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对疫情进行预警。对布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防控效果较差的地区,及时予以通报、督促抓好整改,对防控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六)宣传培训

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林草等有关部门利用多种手段开展布病防治政策和措施宣传,普布病防治知识。针对不同目标人群,因地制宜,编制健康教育材料,组织开展健康卫生宣传教育。对消费群体,倡导养成健康消费习惯,不食用未加热成熟的牛羊肉,不饮用未消毒杀菌的生奶。对从事养殖、运输、屠宰、加工等重点人群开展专门宣传,不断强化防范意识,指导做好消毒、隔离等防护措施。对动物防疫检疫人员,组织开展集中培训,熟练掌握采样监测技术。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省级层面成立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的动物疫病净化领导小组,按照职责分工,统筹指导和推进布病防控工作。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参照省农业农村厅工作要求,健全工作机制,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要积极联合有关部门,争取将布病防治计划重要指标和主要任务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当地防治工作,开展实施效果评估,确保按期实现工作目标。

(二)强化政策保障

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与发改、财政、人社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布病防治工作的政策支持,将布病防控所需监测采样、流行病学调查、检疫监管、扑杀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合理安排和使用中央财政动物防疫补助经费,重点保障强制免疫、监测净化、消毒灭源、宣传培训、评估指导等工作需要。将布病防控与畜牧业发展支持政策结合,在统筹安排涉农涉牧项目资金时,优先支持开展布病防控相关工作,通过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通过评估的布病无疫区、无疫小区、净化区和净化场建设工作;积极探索开展奶牛布病保险,作为强制扑杀补助的有效补充。

(三)强化技术支持

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组建布病防控技术专家团队,建立防控专家咨询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疫情风险研判;组建布病防控应急专业队伍,加强技术人员培养,提高防治水平和服务能力。依靠国家布病参考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联合华中农业大学、省农科院以及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力量,提高布病防治能力建设,推动畜间布病快速鉴别诊断技术和防控模式的探索应用,为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四)强化联防联控

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的合作,完善协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通报制度。要做到资源共享,加强布病监测、检测、处置、诊疗相关培训,强化措施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高布病防治科学化水平。积极争取社会支持,广泛动员相关社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

(五)强化进展反馈

各市(州)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根据本方案细化各项措施,制定布病防控行动方案,于8月20日前将行动方案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每年12月底前,上报本年度布病防控工作进展情况。

联系人:

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郭一,联系电话,027-87871951;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周艳君,联系电话,027-87733250。

 
 
[ 食品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食品法规
点击排行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