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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厦府办规〔2022〕7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9-06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以下简称“小饭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其在校外托管的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活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中小学生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等规定。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以下简称“小饭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其在校外托管的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活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中小学生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小饭桌”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小饭桌”食品安全事关广大中小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小饭桌”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扎实推进“小饭桌”食品安全工作,形成治理合力,全面提升“小饭桌”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有效保障饮食安全.

二、切实强化“小饭桌”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的落实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小饭桌”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出台相关政策,对“小饭桌”进行综合治理,做好应急处置,促使“小饭桌”开办者诚信经营、学生家长参与监督,努力构建“小饭桌”食品安全共治格局.

各级食安办负责“小饭桌”食品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督导工作,将其列为当地治理“餐桌污染”年度工作的内容.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小饭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制定调整报告登记相关的各类表格、文书、评分评级标准等配套文件;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辖区“小饭桌”报告登记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村居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信息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中小学协助开展学生参加校外“小饭桌”用餐情况的调查摸底和“小饭桌”食品安全评分评级的信息公开工作,及时掌握校外托管学生情况;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督促学校加强对学生、家长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引导其选择规范安全的“小饭桌”.

街(镇)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建设,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将“小饭桌”食品安全纳入网格化管理,做好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并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落实“小饭桌”登记建档、核查了解、检查指导、评分评级等各项工作,对村居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信息员)落实“小饭桌”食品安全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校外托管机构作为“小饭桌”的开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并依法进行报告登记,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指导,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三、切实做好“小饭桌”食品安全的管理

(一)报告登记.“小饭桌”开办者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在每学期开学之前15日填写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登记表,向所在街(镇)报告,进行登记.

(二)调查摸底.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督促所属各中小学校在每学期开学时填制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情况调查表,并于开学后15日内报送至所在街(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

(三)食品安全指导.街(镇)根据学校报送的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情况及发现的辖区内小饭桌情况,每学期对“小饭桌”食品安全进行指导,与“小饭桌”开办者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督促“小饭桌”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督促未主动登记的“小饭桌”进行报告登记.

(四)评分评级.街(镇)在收到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情况调查表或发现辖区“小饭桌”45日内,完成辖区内“小饭桌”的评分评级工作,并将评分评级结果报区食安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小饭桌”的评分评级结果依法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加大评分评级较低“小饭桌”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理.

(五)信息公开及处置.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小饭桌”食品安全评分评级结果7日内通报各相关中小学校,督促中小学校及时将相关名单提供给家长,并在学校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同一“小饭桌”在一个评分周期内多次进行评分评级的,公示的评分评级结果以最后一次评定结果为准);具备条件的中小学校,可利用互联网等途径进行公示.

(六)发现“小饭桌”食品安全情况发生较大改变的,街(镇)应当对该“小饭桌”重新进行评分评级,并及时报送评定结果,中小学校按照规定及时公示.

(七)对于不依法履行报告登记、拒绝评分评级和检查指导、食品安全隐患较大的“小饭桌”,由各区人民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协同,依法采取集中曝光、联合整治等方式予以综合治理,切实保障广大中小学生的饮食安全.

四、切实推进“小饭桌”食品安全工作模式的创新鼓励“小饭桌”开办者与有资质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签订供餐协议.

鼓励“小饭桌”开办者采用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方法,执行供厦食品安全标准,采取网络厨房等形式积极实施“明厨亮灶”,将餐饮操作过程向中小学生及其家长展示;鼓励设备经营商等有关单位针对“小饭桌”“明厨亮灶”建设工作,定制设施设备、手机软件等,便于学生、家长监督.“小饭桌”开办者积极落实鼓励性措施,改善食品安全条件的,在评分评级时按规定予以加分.

鼓励社区居民和广大师生、家长通过建立QQ群、微信群等形式,共同关注和参与“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努力营造人人关注食品安全、合力共建食品放心工程的良好社会氛围.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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