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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政策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9-06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201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食品安全法》,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对散装食品交易行为以法律形式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散装食品经营者的法律义务。2017年,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专门针对散装食品的经营特点,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研究有效措施督促经营者落实主体经营责任,进一步拓展和延伸食品经营行为规范的内涵,推动经营者经营行为、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规范》于2017年9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原《规范》于2022

一、《规范》出台的背景

散装食品在购进、贮存和上架销售等的过程中存在不同生产日期混淆销售、标签标识不明、易于二次污染等情况,容易带来食品安全隐患。201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食品安全法》,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对散装食品交易行为以法律形式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散装食品经营者的法律义务。2017年,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专门针对散装食品的经营特点,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研究有效措施督促经营者落实主体经营责任,进一步拓展和延伸食品经营行为规范的内涵,推动经营者经营行为、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规范》于2017年9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原《规范》于2022年8月31日有效期届满。经评估,省市场监管局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对原《规范》进行了简易修改,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继续实施。

二、对原《规范》修改的内容

本次仅对原《规范》作简易修改,一是将原实施主体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变更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是将生效时间修改为2022年9月1日。对该规范的其他内容未做修改。

三、《规范》的主要内容

《规范》包括了许可项目、禁止经营、场所要求、设备要求、直接入口食品和散装熟食制品的特殊要求、标识要求、生产日期、称重标签要求,贮存标识、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批发经营销售台账记录、不合格散装食品退市、依法处置和解释权限、施行日期等内容。并对经营者提出了具体的经营规范要求,主要如下:

一是对直接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人员提出具体要求。要求“由专人提供分拣及包装服务,操作时必须戴口罩、手套和帽子”,以避免交叉污染和二次污染。

二是对经营散装熟食制品和散装酒提出具体规定。要求申请时要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对销售现场制作的裱花类蛋糕和烧卤熟肉提出了设置专间的规定及专间设施设备的具体要求。对散装酒的标签提出了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或小作坊登记证号及散装白酒标注酒精度的要求。

三是强化公示牌和标识牌规定。预包装食品的标签都是印刷在包装纸上,而不是印刷在产品合格证上,因此要求散装食品经营者“不得直接用标注内容不齐全产品合格证代替公示牌”,要求散装食品经营者“在外包装、容器外或货架、货柜等显着位置上用公示牌或标示牌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而如糕点店、饮品店等现场制作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非即时消费食品,顾客已经清晰了解其制作地点和制作者的名称,可以仅标示其食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这也是针对现实情况,方便经营者的一个规定。

四是要求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将不同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分区销售”。对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混装销售,要求“必须在公示牌上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及其保质期限”,进一步避免消费者在选购散装食品买到过期或临近保质期的散装食品。

相关链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 (粤市监规字〔20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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