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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9-09  来源: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辽宁省工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工商发〔2014〕45号)同时废止。

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促进社会共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现就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信息公示

(一)公示范围。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两部分。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违法行为信息、定性和处罚信息、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和决定时间等。

市场监管部门适用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互联网+监管”系统向社会公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信息、适用普通程序且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公示。

(二)公示责任。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由处罚决定作出机关具体办案机构负责信息公示。处罚决定作出机关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公示。除依法不能公示的信息外,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敏感信息的,办案机构在公示前应当依法进行脱敏处理,对有关内容全部或者部分屏蔽。

(三)公示方法。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案件,统一通过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系统的案件子系统办理,处罚决定作出后,需公示的信息自动同步至“互联网+监管”系统和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未在案件子系统中运行的行政处罚信息,不能单独公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知识产权局的行政处罚信息可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录入公示。

二、信用修复

(一)期满修复。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年的,停止公示;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根据有关规定,对公民处以5千元(不含本数)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为较低数额罚款。

公示期届满停止公示,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机构负责,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公示系统设定规则,自动撤回公示信息。停止公示的信息,继续保存在系统后台。

(二)提前修复。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当事人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的,除不得提前停止公示情形外,处罚决定作出机关可以依照《规定》第十四条受理其停止公示信息、提前修复信用的申请。

当事人提前申请停止公示信息原则上都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提交网上申请,由处罚决定作出机关的信用监管机构受理申请并转有关机构查证核实,符合修复条件的作出准予停止公示决定,处罚决定作出机关具体办案机构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撤回已公示信息;不符合修复条件的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本级提前停止公示的程序、内部责任分工,自行规定。

三、工作保障

(一)健全工作制度。市场监管部门要把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作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引导公众参与共治的基本途径,建立健全分工责任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督通报制度等,确保做到依法公示、应公示尽公示。

(二)加强信息利用。要充分发挥行政处罚信息价值,运用公示系统、“互联网+监管”系统归集的行政处罚信息,不断提升协同监管、智慧监管能力。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辽宁省工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工商发〔2014〕45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信用修复文书(格式范本)

基本情况 名称(统一信用代码)/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  
  所(经营场所)  
联系电话  
登记/发证机关  
决定文   决定日期  
书号
申请事实和理由  
申请单位签字盖章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签字:
 
申请日期:          

填表须知:1.本申请书仅限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时使用。

2.申请人对本申请书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本申请书所有内容均为必填项。

4.“申请事实和理由”应当详细说明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的相关情况,如表格不够,可另附页。

5.申请单位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单位为自然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签字即可。

信 用 修 复 承 诺 书

(申请人)       郑重承诺:

本次信用修复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如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今后,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守法经营,加强诚信自律,强化内部管理。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监督。

同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本承诺书。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自然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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