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食品  烟台  奶粉  保健品  海产品  周黑  黑窝点  黑作坊  全聚德  小龙虾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法规 » 地方食品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非洲猪瘟防控应急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农规〔2022〕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0-21  来源: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指导各地及时科学规范做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和监测阳性的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福建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五版)》等要求,我厅制定了《福建省非洲猪瘟防控应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指导各地及时科学规范做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和监测阳性的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福建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五版)》等要求,我厅制定了《福建省非洲猪瘟防控应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综〔2018〕8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0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非洲猪瘟防控应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指导各地及时科学规范做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和监测阳性的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福建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五版)》等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响应

(一)疫情认定与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猪、野猪出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或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有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并上报信息,按照“可疑疫情——疑似疫情——确诊疫情”的程序认定和报告疫情。

1.疫情认定

(1)可疑疫情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指派2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到场,开展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符合《非洲猪瘟诊断规范》(附件1)可疑病例标准的,判定为可疑病例,并及时采样送检。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现场诊断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可疑疫情。

(2)疑似疫情

可疑病例样品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检测,或经省农业农村厅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判定为疑似病例。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疑似疫情。

(3)确诊疫情

疑似病例样品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检,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判定为确诊病例。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有针对性地开展病原鉴别检测。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确诊疫情;疫区、受威胁区涉及邻省的疫情,由农业农村部认定。

2.疫情报告

认定为确诊疫情后,所在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于2小时内将相关情况以快报形式逐级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报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将情况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将样品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并按快报要求做好后续报告和最终报告。省农业农村厅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报告,对疫情处置的重要情况和总结及时进行报告。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调查以及样品采集、送检、检测等工作时,要及时做好记录备查。

在生猪运输过程中发现的非洲猪瘟疫情,对没有合法或有效检疫证明等违法违规运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对有合法检疫证明且在有效期之内的,疫情由发现地负责报告、处置,计入生猪输出地。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接到所在地海关、交通、公安、林业等部门通报的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省农业农村厅。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样品采集、检测、诊断、信息上报等工作,按职责分工,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处置工作。

疫情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对外公布,或者经农业农村部授权,由省农业农村厅发布疫情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疫情和排除疫情信息。

(二)疫情响应

1.疫情响应分级

根据疫情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响应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特别重大(Ⅰ级)

21天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国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且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b.省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c.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疫情。

(2)重大(Ⅱ级)

21天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国内有包括我省在内的9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b.省内有2个以上设区市发生疫情;

c.省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d.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疫情。

(3)较大(Ⅲ级)

21天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国内有包括我省在内的4个以上、9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或者与我省3省相邻的省份均发生疫情;

b.省内1个设区市内有2个以上疫点;

c.设区市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疫情。

(4)一般(Ⅳ级)

21天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a.省内1个县(市、区)发生疫情;

b.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疫情。

2.疫情预警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对非洲猪瘟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3.分级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

(1)Ⅰ级、Ⅱ级响应

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等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Ⅲ级响应

发生疫情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省农业农村厅对疫情发生地开展应急处置督导,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并向有关地区、相关部门通报疫情信息,指导做好疫情应对。

(3)Ⅳ级响应

发生疫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应急监测和风险分析,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疫情所在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对疫情发生地开展应急处置督导,及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并向有关县区、相关部门通报疫情信息,指导做好疫情应对。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4.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实际,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对疫情形势进行评估分析,及时提出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原启动响应机制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三)处置措施

1.可疑疫情和疑似疫情的处置措施

对发生可疑疫情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点(划定同疫点)实施严格的隔离、监控,并对该场点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运载工具、有关设施设备等移出,并对其内外环境等相关区域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屠宰、交易场点发生疑似疫情时,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及待宰生猪和运输工具等的流动。

2.确诊疫情的处置措施

疫情确诊后,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对具备良好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规模养殖场,发病猪舍与其他猪舍有效隔离的,可将发病猪舍划为疫点;发病猪舍与其他猪舍未能有效隔离的,以该猪场为疫点,或以发病猪舍及流行病学关联猪舍为疫点。

对其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如已出现或具有交叉污染风险,以病猪所在养殖场(户)和流行病学关联场(户)为疫点。

对放养猪,以病猪活动场地为疫点。

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辆、船只、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

在牲畜交易和隔离场所发生疫情的,以该场所为疫点。

在屠宰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该屠宰加工场所(不含未受病毒污染的肉制品生产加工车间、冷库)为疫点。

疫区:具备良好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场所发生疫情时,可将该场所划为疫区;其他场所发生疫情时,可视情况将病猪所在自然村或疫点外延3公里范围内划为疫区。运输途中发生疫情,经流行病学调查和评估无扩散风险的,可以不划定疫区。

受威胁区:没有野猪活动的地区,一般从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有野猪活动的地区,一般从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生猪存栏密度和饲养条件、野猪分布等情况,以及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2)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疫区跨行政区域时,由有关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所有生猪,并参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以及排泄物、餐厨废弃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按照《非洲猪瘟消毒规范》(附件2)等相关要求,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人员、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等进行严格消毒,并强化灭蝇、灭鼠等媒介生物控制措施;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疫点为生猪屠宰场所的,还应暂停生猪屠宰等生产经营活动,并对流行病学关联车辆进行清洗消毒。

(4)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关闭生猪交易场所并进行彻底消毒,对场所内的生猪及其产品予以封存;禁止生猪调入、生猪及其产品调出疫区,经检测合格的出栏肥猪可经指定路线就近屠宰;监督指导养殖场户隔离观察存栏生猪,增加清洗消毒频次,并采取灭蝇、灭鼠等媒介生物控制措施。

疫区内的生猪屠宰加工场所,应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在官方兽医监督指导下采集样品送检,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必要时,检测结果为阴性、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屠宰厂(场)经疫情发生所在县(市、区)的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恢复生产后,经检测、检验、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可在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内销售。

封锁期内,疫区再次发现疫情或检出核酸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内的处置措施进行处置。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疫区范围。

(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关闭生猪交易场所;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全面排查,必要时采样检测,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禁止调出未按规定检测、检疫的生猪;经检测、检疫合格的出栏肥猪,可经指定路线就近屠宰;对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按规定检测合格的养殖场(户),其出栏肥猪可与省内符合条件的屠宰企业实行“点对点”调运,出售的种猪、商品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的生猪)可在省内调运。

受威胁区内的生猪屠宰加工场所,应彻底清洗消毒,在官方兽医监督下采样检测,检测合格且由疫情所在县(市、区)的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继续生产。

封锁期内,受威胁区内发现疫情或检出核酸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处置措施进行处置。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受威胁区范围。

(6)运输途中发现疫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运输的所有猪,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运载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不得劝返。当地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需划定疫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紧急流行病学调查

(1)发病情况调查

掌握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及当地所有易感动物养殖情况、地理环境及野猪分布情况;根据《非洲猪瘟诊断规范》,在疫区和受威胁区内进行病例搜索,寻找首发病例,查明发病顺序,统计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收集相关信息,分析疫病发生情况。

(2)追踪和追溯调查

对首发病例出现前至少21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风险物品、运载工具及密切接触人员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所进行采样检测,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首发病例出现前至少21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风险物品、运输工具和密切接触人员进出情况等进行溯源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相关场所、运载工具、兽药等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流行病学调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根据风险分析情况及时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4.应急监测

疫情所在市、县(区)要立即对所有养殖场所开展应急排查,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异常死亡的生猪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疫情隐患。加大对生猪交易场所、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巡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加大入境口岸、交通枢纽周边地区以及货物卸载区周边的监测力度。应急监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必须按规定立即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5.野猪控制

疫情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生猪养殖场(户)强化生物安全防护措施,避免饲养的生猪与野猪接触。其他相关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强化野外巡护,对野猪疑似病例按规定采样送检;督促野猪人工繁育场所加强动物疫病防控措施;强化市场排查处置,及时查处违法加工、销售和使用野猪肉品行为;严厉打击涉野猪或野猪产品违法犯罪行为;加大违规运输野猪或野猪产品行为查处力度。

6.解除封锁和恢复生产

在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并达到下列规定条件时,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组织验收,合格后,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组织恢复生产。

(1)疫点为养殖场(户)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所有猪按规定处理后21天内,疫区、受威胁区未出现新发疫情;所在县(市、区)的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疫点和生猪屠宰场所、生猪交易市场等流行病学关联场点抽样检测合格;解除封锁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恢复生产:

a.具备良好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规模养殖场,引入哨兵猪饲养至少21天,经检测无非洲猪瘟病毒感染,经再次彻底清洗消毒且环境抽样检测合格;

b.引入哨兵猪饲养至少45天,经检测无非洲猪瘟病毒感染;

c.空栏5个月以上且环境抽样检测合格。

(2)疫点为生猪屠宰加工场所的。对屠宰加工场所主动排查报告的疫情,所在县(市、区)的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后,48小时内疫区、受威胁区无新发病例。对农业农村部门排查发现的疫情,所在县(市、区)的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后,21天内疫区、受威胁区无新发病例。

封锁令解除后,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可恢复生产。对疫情发生前生产的生猪产品,经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或加工使用。

(四)信息发布和科普宣传

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经农业农村部授权发布非洲猪瘟疫情信息。在疫情信息正式发布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传播发生疫情信息或排除疫情信息。坚决打击造谣、传谣行为。

坚持正面宣传、科学宣传,第一时间发出权威解读和主流声音,做好防控宣传工作。科学宣传普及防控知识,针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疑虑和关切,及时答疑解惑,引导公众科学认知非洲猪瘟,增强防疫意识,消除恐慌心理,理性消费生猪产品。

(五)善后处理

1.扑杀补助

对强制扑杀的生猪及人工饲养的野猪,符合补助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和省、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对运输环节发现的疫情,疫情处置由疫情发生地承担,扑杀补助费用由生猪输出地按规定承担。

2.后期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疫情发生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系统总结,可结合体系效能评估,找出差距和改进措施,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并逐级上报至农业农村部。

3.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参加疫情应急处置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4.责任追究

在疫情处置过程中,发现生猪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环节从业者存在防疫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5.抚恤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二、非洲猪瘟监测阳性的应急响应

在疫情防控检查、监测排查、流行病学调查和企业自检等活动中,检出非洲猪瘟核酸阳性,但样品来源地存栏生猪无疑似临床症状或无存栏生猪的,为监测阳性。生猪样品的阳性结果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核确诊,生猪产品和制品、饲料及其添加剂、环境等样品的阳性结果可由设区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复核确诊。

养殖、屠宰、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环节发现阳性的,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以快报形式报送监测阳性信息,将阳性样品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及时向当地生产经营者通报有关信息。

(一)养殖场(户)生猪监测阳性

1.按规定及时报告,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确诊阳性且生猪无异常死亡的,对阳性猪及其同群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其余猪群,隔离观察21天。隔离观察期满无异常且检测阴性的,可就近屠宰或继续饲养;隔离观察期内有异常且检测阳性的,按疫情处置。

2.对不按要求报告自检阳性或弄虚作假的,应列为重点监控场户,其生猪出栏时具备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第三方实验室出具的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可正常出栏。

3.追溯阳性猪及其同群猪的来源,特别是21天内的购入情况,追踪监测阳性发现前21天至调查之日的生猪去向。对追溯追踪到的流行病学关联场点的生猪健康状况进行调查,对生猪和环境样品进行采样检测。

4.对污染的场所和设施设备进行彻底消毒,对进出的运输车辆、装载工具和相关从业人员进行重点消毒。对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屠宰场所生猪监测阳性

1.屠宰场所自检发现阳性的,应按规定及时报告,立即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并将阳性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经确诊为阳性的,对屠宰场所进行全面清洗消毒,对所有阳性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上述工作完成后,屠宰场所在官方兽医监督下采集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送检,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合格的,可恢复生产。该屠宰场所在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前,尚有待宰生猪的,应进行隔离观察,隔离观察期内无异常且检测阴性的,可在恢复生产后继续屠宰;有异常且检测阳性的,按疫情处置。

2.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抽检发现阳性的,应按规定及时上报,立即暂停该屠宰场所屠宰加工活动。阳性样品经农业农村部授权的实验室或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的,对屠宰场所进行全面清洗消毒,对所有阳性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上述工作完成48小时后,经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采样检测合格,方可恢复生产。该屠宰场所在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前,尚有同批待宰生猪的,一般应予扑杀;如不扑杀,须进行隔离观察,隔离观察期内无异常且检测阴性的,可在恢复生产后继续屠宰;有异常且检测阳性的,按疫情处置。

3.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发现屠宰场所不报告自检阳性的,应立即暂停该屠宰场所屠宰加工活动,扑杀所有待宰生猪并进行无害化处理。该屠宰场所全面落实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相关措施15天后,经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采样检测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4.对阳性猪所在屠宰加工场所的同批次生猪进行追踪追溯调查,掌握该批生猪来源去向。对追踪追溯的流行病学关联场点的生猪健康状况进行调查,并采集生猪和环境样品进行检测。

(三)运输环节生猪监测阳性

扑杀与阳性猪同一运输工具上的所有生猪并就近无害化处理,对生猪运输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追溯该批次生猪来源,对追溯到的流行病学关联场点的生猪健康状况进行调查,并采集生猪和环境样品进行检测。

(四)其他环节监测阳性

1.在无害化处理场所、公共区域、野外等地死猪样品中检出阳性的,应对相关场所(区域)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强化风险管控,并查找追溯死猪来源。对追溯到的流行病学关联场点的生猪健康状况进行调查,并采集生猪和环境样品进行检测。

2.在饲料及其添加剂、生猪产品和制品中检出阳性的,应立即封存,经评估有疫情传播风险的,对封存的相关饲料及其添加剂、生猪产品和制品予以销毁,并做好相关场所的清洗消毒。

3.在养殖、运输、交易、屠宰等环节的相关环境中检出阳性的,应对相关场所全面清洗消毒,对污染的区域和设施设备进行彻底消毒,对进出的运输车辆、装载工具和相关从业人员进行重点消毒。对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相关场所内存栏的生猪健康状况进行调查,并采集生猪和环境样品进行检测。

三、未发生疫情或无监测阳性地区的防控措施

省内其他地区以及外省与本地毗邻地区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或者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但本地无以上情况的地区,市、县两级应强化防控措施和应急准备,做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密切关注有关疫情动态,及时掌握相关信息。落实生猪养殖场(户)包村包场排查和网格化管理制度,根据养殖场(户)生物安全水平、动物防疫措施落实、周边动物疫病等情况,强化重点场点和关键环节监测,及时开展风险因素综合评估,必要时采取隔离控制、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及时防范化解疫情发生风险。

(二)强化动物卫生监管。严格执行生猪检疫、调运和运输车辆备案管理等制度,落实屠宰环节“两项制度”,加大对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

(三)落实防疫主体责任。强化养殖、屠宰、经营、运输、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有关生产经营者围绕“人、车、猪、肉、料”五大因素细化防控措施,提升生物安全防护水平,推动落实主体责任。

(四)加强应急管理。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做好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五)强化舆情管控。加强非洲猪瘟舆情监测,科学有效应对网上、网下舆情。积极宣传防控知识,引导群众正确认识非洲猪瘟,科学消费生猪产品。

四、附则

(一)本方案适用于所有非洲猪瘟疫情或核酸检测阳性的处置。

(二)野猪发生疫情的,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参照本方案采取相关处置措施,防止野猪疫情向家猪扩散。野猪和野猪尸体样品的核酸阳性检测结果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核确诊,野猪粪便、野外环境等样品的核酸阳性检测结果可由设区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复核确诊。

(三)动物隔离场所、保种场、实验动物场所、动物园、野生动物园等特殊场所监测到生猪或环境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应参照本方案进行相应处置。必要时,可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风险评估等结果,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经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合理确定扑杀范围。

(四)第三方动物疫病检测机构应依法依规开展检测活动,检出疑似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应及时向样品来源地的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将阳性样品移交来源地的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复核检测。第三方动物疫病检测机构不得发布、散播任何与疫情相关的信息。相关地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本方案要求,及时、规范进行处置。

(五)本方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均含本数,“以下” 均不含本数。

(六)本方案有效期5年。

附件:1.非洲猪瘟诊断规范

2.非洲猪瘟消毒规范

 
 
[ 食品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食品法规
点击排行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