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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 (沪府令〔2022〕7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1-16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1993年9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修正,根据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修正,根据2012年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2年10月25日市政府第1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3日起施行。

市长 龚正

2022年11月3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

(2022年11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 自2022年11月3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1993年9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修正,根据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修正,根据2012年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2022年11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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