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食品  烟台  奶粉  保健品  海产品  周黑  黑窝点  黑作坊  全聚德  小龙虾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法规 » 地方食品法规 » 正文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京粮发〔2022〕66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1-10  来源: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京依法行政办发〔20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北京市粮食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经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2年12月30日第3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京依法行政办发〔20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北京市粮食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经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2年12月30日第3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广泛运用说服教育,指导约谈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提升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依法不予处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犯的,结合违法的情节、危害程度,依法处罚,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二、严格工作程序,规范实施不予行政处罚。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要求,做好现场检查笔录。除当事人立即主动改正外,应当向当事人制发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符合适用条件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要求做好当事人改正情况及相关审批材料等案卷卷宗的整理归档工作,确保有据可查。

三、施行日期。本通知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施行前发生但尚未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和初次违法行为适用《免罚清单》。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12月30日

相关附件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京粮发〔2022〕66号)

 
 
[ 食品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食品法规
点击排行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