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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规范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穗环规字〔2023〕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1-29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全市生态环境执法处罚尺度,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环规字〔2021〕2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各处室,各分局,监测站,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全市生态环境执法处罚尺度,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广州市规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并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执法处)反映。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1日

广州市规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全市生态环境执法处罚尺度,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环规字〔2021〕2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广州市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的原则性规定,同样适用于本规定。

二、《广州市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广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中的序号4.3、5.3、6.5、6.6、7.1、16.1、16.2、16.3、19.6、19.7的内容不再适用,其他内容继续实施。

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4年。

附件:   广州市规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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