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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深圳、中山试行食品经营许可资质跨城互认合作的通告 (中市监〔2023〕32 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2-16  来源: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 号)的要求,以国务院决定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 6 个城市为首批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为契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促进食品经营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 中山市战略协作框架协议》,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商议,决定在深圳、中山两地试行深中食品经营许可资质跨城互认改革,现就相关合作内容公告如下。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 号)的要求,以国务院决定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 6 个城市为首批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为契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促进食品经营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 中山市战略协作框架协议》,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商议,决定在深圳、中山两地试行深中食品经营许可资质跨城互认改革,现就相关合作内容公告如下:

一、合作目标

按照示范先行、协同共推,风险共防的原则,通过建立共商协调机制,打破地区分割界限,创建更加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环境,助力深中两地食品经营企业抢抓大湾区融合发展先机,推动规模化企业快速跨区域高质量发展。

二、互认事项和互认方式

食品经营许可资质跨城互认事项按照风险可控、逐步推进的原则稳妥实施,首批互认事项为:

(一)中央厨房配送资质互认:在深中两地任一区域设立中央厨房并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许可的,可在深中两地跨城设置的所属餐饮门店(或加盟店)配送许可范围内的食品,中央厨房在跨城地不需再次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二)餐饮管理企业资质互认:对于餐饮管理企业在两市跨区域经营的,仅在深中任一地依法注册,即可在深圳、中山行政区内享有与当地餐饮管理企业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三、制约管理措施

(一)“跨城互认”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不再适用“跨城互认”。

(二)“跨城互认”企业经营的食品发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不再适用“跨城互认”。

(三)“跨城互认”企业涉嫌食品安全刑事犯罪的、或因违背信用管理规定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不再适用“跨城互认”。

四、监管合作机制

深中两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建立业务对口联络机制、信息互通协调机制、协调监管机制、协同应急机制、食品安全联合行动机制、制约管理机制,强化对辖区食品经营单位监管,严厉打击食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跨城经营的食品安全。

特此通告。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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