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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舟山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2-28  来源: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市局制定了《舟山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各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市局制定了《舟山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1日

舟山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指引(试行)

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102 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规范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行为,便利个体工商户经营权转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经营者变更的办理方式及程序

(一)办理方式

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也可以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通过“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实现经营者变更。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继任经营者应当详细了解个体工商户当前经营状况和负债情况,审慎作出选择。

(二)基本程序

经营者需要依法结清个体工商户涉税事项,再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涉及行政许可业务的个体工商户,还需要办理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新办等事宜。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可以与其他变更登记合并办理。

二、经营者变更登记

(一)适用条件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经营者变更程序: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被立案调查;存在法院协助执行信息税款未结清;其他不适宜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的情形。

(二)申请方式

符合适用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申请人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系统提出申请。

个体工商户实行实名登记,变更前后经营者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核验身份信息。

(三)提交材料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备案)申请书、经营者身份证件复印件、经营者变更登记承诺书和清税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经营者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领取了纸质营业执照正副本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提供经营者变更登记承诺书和清税证明材料。在已备案的家庭成员之间变更经营者的,其身份证件为变更后经营者的身份证;在未备案的家庭成员之间变更经营者的,其身份证件为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依法提供。

三、经营者变更“一件事”办理

(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变更“一件事”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后,需要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等行政许可及预包装食品销售、小食杂、小餐饮等多证合一备案事项的,纳入“一件事”办理流程,按照“一窗受理、同步办理”模式办理证照。

通过“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实现经营者变更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应接尽接”原则,实行证照联办“一件事”模式办理。

(二)市内迁移“一件事”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同时办理跨区(县)经营场所变更的,申请人可直接跨登记机关向迁入地登记机关提交迁移变更登记申请,提供变更经营者及新经营场所证明等材料,即可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同时,保留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最大限度保留原有名称。迁入地登记机关需及时对接迁出登记机关,做好个体工商户档案迁移工作。

用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办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如变更后经营者身份证、居住证等载明的住址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均不属于原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内的,应调整登记机关。申请人可向变更后经营者经常居住地的县(区、功能区)登记机关申请同步办理迁移和经营者变更,并提供经常居住地的居所证明材料。港澳台居民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以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上载明的经常居住地确定登记管辖。

(三)“个转企”一件事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同时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应遵循自愿、便民原则。个人经营的,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家庭经营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程序上应当先办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再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在税务部门完成清税手续后,向登记机关提交变更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注销(含同意转型申请、债权债务清理承诺书)、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材料,即可合并办理前述程序。登记机关应当做好个体工商户变更、注销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档案合并保存工作。

四、特殊情况办理指引

(一)经营者因受刑事处罚被羁押或服刑无法在线办理实名认证的,可由其服刑监狱或相关单位出具羁押或服刑证明文件,由委托代理人持证明文件线下为其办理实名认证,相关文件的签署可由律师按法定程序交由当事人签署后办理。经营者因其它特殊原因无法通过在线实名认证,且无法持有效身份证明线下办理的,可以提交依法经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的文件,其中,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公证材料需注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相关身份信息,标明办理的具体登记业务内容。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适宜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如因出现继承的情况,若拟变更为经营者的继承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个体工商户不再经营的,应当在办理相关财产权益转移后办理注销登记;如个体工商户需继续经营的,需变更经营者,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由其法定代理人继续经营的,需由申请人提交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法定监护人代理经营承诺书,将经营者直接变更为其法定代理人。登记法定代理人以外的经营者的,按照“一注销、一新设”的原则办理。

(三)转让双方承诺就债权、债务(含消费类预付费服务)、知识产权、劳动用工等事宜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双方因经营者变更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五、监督管理

(一)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受让方应当依法取得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通用事项监管,强化个体工商户全生命周期管理。

(二)办理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过程中,对发现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三)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实施要求

本工作指引由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关法律、法规有修改的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按“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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