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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索证索票类案件处理指导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1-26
核心提示:2017 年 11 月 15 日,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索证索票类案件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成食药办〔2017〕250号)文件发布了《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索证索票类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索证索票类案件处理指导意见》解读
 
  2017 年 11 月 15 日,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索证索票类案件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成食药办〔2017〕250号)文件发布了《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索证索票类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为什么制定《指导意见》?
 
  近年来曝露出来的多个热点问题如“毒大葱”、“毒大蒜”等事件,反映出的问题都集中在食用农产品环节。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的市场准入制度落实不严、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责任履行不到位等问题在成都市仍然比较突出。部分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按要求印制统一的销售凭证,影响下游农贸市场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履行。部分销售者在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导致食用农产品不能进行有效追溯,食品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在对经营者违反索证索票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时,由于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的文化素质及经济承受能力普遍较低,而《食品安全法》对该类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起点过高(先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致使行政处罚落地困难,经营者违法行为不能得到有效惩戒。
 
  二、《指导意见》为什么设定“经营者主体的界定”项,其设定依据?
 
  为便于对批发、零售等经营者责任大小的区分及对各经营主体的违法行为合理分类处置,《指导意见》明确了食用农产品销售商、食用农产品小经营店、食用农产品小摊贩的具体界定。具体界定方式参照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
 
  三、《指导意见》主要包括那些内容?
 
  《指导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工作要求,明确了食用农产品的范围;根据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各自的不同特性,参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对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分别进行了界定,并落实了市场开办者及经营者的责任。根据各经营主体违反索证索票规定所产生的社会危害程度,指导各区(市)县局进行了分类处置,统一规范了我市食用农产品索证索票类相关案件处理尺度。
 
  解读人:余小龙,电话:61882945。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 年 11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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