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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申报说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03
核心提示:化妆品申报说明
   一、相关法律法规
 
  1、总局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药化监〔2015〕265号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 第265号)
 
  附件:《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和《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第10号)
 
  附件:《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
 
  4、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函 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4〕70号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15版)的通告(2015年第105号)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公告(2015年第268号)
 
  7、2007年8月27日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0号)
 
  《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
 
  《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
 
  《关于印发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39号)
 
  二、化妆品的申报过程
 
  1、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并在产品上市前,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告知性备案。
 
  2、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并须取得注册后方可生产(仅用于注册用除外)。
 
  10种特殊用途化妆品分别是: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包含美白)和防晒。
 
  3、新原料审批。
 
  4、进口化妆品审批。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1、发证部门:省级食药部门
 
  2、证书分为正本、副本,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妆+年份(4位阿拉伯数字)+流水号(4位阿拉伯数字);
 
  4、同一化妆品生产场所,只允许申办一个《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不得重复申办;同一个企业在不同场所申办分厂,按照新申办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程序办理,在原证上增加新厂区地址;如分厂为独立法人,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5、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样张:
 
  6、化妆品生产许可类别
 
  以生产工艺和成品状态为主要划分依据,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和其他单元,每个单元分若干类别:
 
 
 
 
  注:具有抗菌、抑菌功能的特种洗手液、特种沐浴剂,香皂和其他齿用产品不在发证范围。
 
  7、申报流程
 
  提交材料——5个工作日内通知更正、补正材料——材料通过后下达受理通知——现场审核——限期整改——准予许可——10工作日内颁证——公开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8、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附2)。
 
  (二)厂区总平面图(包括厂区周围30米范围内环境卫生情况)及生产车间(含各功能车间布局)、检验部门、仓库的建筑平面图。
 
  (三)生产设备配置图。
 
  (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生产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如土地所有权证书、房产证书或租赁协议等)。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递交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签订的委托书。
 
  (八)企业质量管理相关文件,至少应包括:质量安全责任人、人员管理、供应商遴选、物料管理(含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等)、设施设备管理、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含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产品召回制度等)、产品检验及留样制度、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
 
  (九)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不同类别的产品需分别列出);有工艺相同但类别不同的产品共线生产行为的,需提供确保产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分析报告。
 
  (十)施工装修说明(包括装修材料、通风、消毒等设施)。
 
  (十一)证明生产环境条件符合需求的检测报告,至少应包括:
 
  (1)生产用水卫生质量检测报告(检测指标及标准详见附3);
 
  (2)车间空气细菌总数检测报告(检测指标及标准详见附3);
 
  (3)生产车间和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的检测报告(检测指标及标准详见附3)。
 
  (4)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的,其生产车间的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空气洁净度应达到30万级要求,并提供空气净化系统竣工验收文件。
 
  检测报告应当是由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的报告。
 
  (十二)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开展自查并撰写的自查报告。
 
  (十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9、现场审核《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
 
  9.1 本《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共105项检查项目,其中关键项目26项、一般项目71项、推荐项目8项;其中标注“*”的项为关键项,标注“推荐”的项为推荐项,其他为一般项,推荐项的内容不作为现场检查的硬性要求。
 
  9.2 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统称为“缺陷项目”,缺陷项目分为“严重缺陷”和 “一般缺陷”。其中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者称为 “严重缺陷”,
 
  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者称为“一般缺陷”。
 
  9.3 结果评定:
 
  (1)如果拒绝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检查所需要的资料,隐匿、销毁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包括计算机系统资料),直接判定不通过。
 
  (2)严重缺陷项目达到5项以上(含5项),判定不通过。
 
  (3)所有缺陷项目之和达到20项以上(含20项),判定不通过。
 
  (4)对于申请换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检查中发现的缺陷项目能够立即改正的,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必须提供整改计划。企业在提交整
 
  改报告和整改计划并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再次审核达到要求的,方可获得通过。
 
  四、非特化妆品告知性备案办理流程
 
  (一)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整理、归档下列资料:
 
  1.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下同);
 
  2.产品销售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3.产品生产工艺简述;
 
  4.产品技术要求;
 
  5.产品检验报告;
 
  6.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委托生产的产品)。
 
  第1、2项资料应当按要求通过统一的网络平台报送至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其他资料由企业存档备查。
 
  (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企业备案信息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产品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信息是否完整、备案信息是否符合规定形式等方面的核查。产品备案信息符合要求的,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后,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站统一公布产品部分信息,供公众查询。
 
  (三)对于不属于备案产品范围的、备案信息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备案信息确认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明显违法情形的,对尚未上市销售的产品,应当责令改正;对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在产品备案信息相关栏目予以标注。
 
  (四)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对备案产品的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发现违法的,依法立案查处,并在产品备案信息相关栏目予以标注。
 
  (五)已备案的产品,应当自备案之日起,每满4年重新确认产品备案信息。不再生产的,企业应当主动注销原备案信息。
 
  五、特殊化妆品
 
  1、办理部门: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2、首次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有效期四年。应当在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期届满4个月前提出申请。
 
  3、批件样张
 
  4、办理流程
 
  提交材料——5个工作日通知补正材料——材料通过,下达受理通知——技术审批——20个工作日内行政审查——特殊情况延期10日——10日颁发送达
 
  5、申请材料
 
  (1)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2)产品名称命名依据;
 
  (3)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4)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5)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6)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7)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8)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分及其使用依据的科学文献资料;
 
  (9)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10)产品技术要求的文字版和电子版。
 
  另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封样并未启封的样品1件。
 
  其中:
 
  (5)检验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使用说明;
 
  4)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微生物、卫生化学、毒理学);
 
  5)如有以下资料应提交:
 
  ①人体安全性检验报告(皮肤斑贴、人体试用试验);
 
  ②防晒指数SPF、PFA或PA值检验报告;
 
  ③其他新增项目检测报告(如化妆品中石棉检测报告等)。
 
  其中:
 
  (7)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1)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审核申请表。
 
  2)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审核表。
 
  3)产品配方。
 
  4)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5)生产设备清单。
 
  6)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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