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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接触塑料包装制品再生利用的法律规制:以PET饮料瓶为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1-03
核心提示:随着再生利用技术的发展、法律地位的明确与风险评估方法与标准的完善,食品接触塑料包装制品的再生利用快速发展。
   随着再生利用技术的发展、法律地位的明确与风险评估方法与标准的完善,食品接触塑料包装制品的再生利用快速发展。在我国,从法律的明确禁止到实践中的个案允许再到目前的规制缺失,回收塑料的再生利用发展滞后,一方面存在任意使用回收塑料生产食品接触包装制品带来的食品安全隐患;另一方面是以再生工业纤维为主的低端利用,这既增加食品安全风险,也不利于环境保护与资源的循环利用。
 
  我国现行关于食品接触材料的法规尚未对食品接触塑料包装制品再生利用做出明确规定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与市场准入。因此,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的于杨曜和林路索以保障食品接触再生塑料包装安全性为重点,兼顾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理念,以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饮料瓶的再生利用为例,完善我国食品接触塑料包装制品再生利用的法律规制。
 
  我国回收塑料用于食品接触制品之法律规制的发展概况
 
  在我国,回收塑料用于食品接触制品经历了从法律明确禁止到实践中个案允许,再到目前尚无明确规定的发展进程。随着禁止使用回收塑料规定的全面废止,我国对于回收塑料的监管处于相关法规与标准缺失的放开阶段。同时,今后将会面对大量使用再生塑料包装的进口食品,如何进行监管成为难题。
 
  面对食品接触再生塑料包装制品可能带来的食品安全风险与监管压力,我国应在法律层面进行规制。本文在论述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对域外经验借鉴的基础上,建议采取如下规制路径:1)在法律规定的完善上,在食品接触材料的法规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明确允许使用回收塑料;2)在技术标准的制定上,以确立标准作为微观规制,逐步制定发展成熟的回收塑料类别的相关技术标准,为政府监管与企业生产提供指引;3)将回收塑料纳入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安全性评估程序,完善食品接触再生塑料包装制品市场准入的规定;4)从政府、企业、社会组织、消费者多方共同参与出发,加强回收利用环节的法律规制,构建食品接触塑料包装制品再生利用的社会共治格局。
 
  对回收塑料用于食品接触制品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食品安全与监管需求是进行法律规制的出发点,有利的政策导向、日益增长的国内外市场需求与成熟的再生技术,推动食品接触包装制品再生利用的发展,成为法律规制的重要前提。推动食品接触塑料包装制品的再生利用,保障食品安全的同时,推动环境保护、绿色发展与循环经济,符合政策导向与法律落实的要求。
 
  我国食品接触塑料包装制品的原料几乎均为从不可再生资源石油中提炼而出,极少数为第1节提及的能够合法使用的再生PET材料。回收食品接触塑料包装制品用于制作非食品接触制品,难以实现循环经济的闭环再生利用模式。推动食品接触包装制品再生利用的发展,既能够减少石油资源的消耗,又能提高塑料制品再生利用的水平,也是国际再生塑料发展利用的趋势。除了国家政策法规层面,国际市场上食品接触塑料制品的使用者也在承诺与践行对再生塑料的使用。国际与国内市场与产业的发展,促使我国对食品接触塑料包装制品的再生利用进行法律规制。
 
  消费后的食品接触塑料包装制品的处理方法分为3 类:直接掩埋、焚烧与再生利用。食品安全与可能受污染的风险因素是制约回收塑料在食品接触制品上使用的主要原因。目前,国际上塑料包装制品的再生利用技术取得不断突破,在技术层面100%再生塑料制品已能达到与原料制品同等的食品安全要求,这是对食品接触塑料包装制品的再生利用进行规制的必要技术前提。
 
  回收塑料用于食品接触制品之域外法律规制考察
 
  回收塑料被用于食品接触包装制品,从性质上而言,回收塑料归属于食品接触材料,需要遵循与作为食品接触材料的原生塑料同等的法律与监管要求,同时,因为回收过程存在更高的受污染风险,需对其回收过程与再生材料提出更高的要求。本文主要对美国、欧盟的法律规制加以介绍。
 
  美国FDA关注最终再生制品,明确提出再生塑料制品的膳食暴露阈值与计算方法,欧盟更关注回收再生过程的具体控制,EFSA尚未给出相关标准数值。但于2011年,EFSA的专家组在评估再生PET的回收工艺中,形成了针对该类塑料的评估方案与标准数值,并通过科学意见的形式进行公开。该文件描述了专家组所采用的风险评估方法,并为专门用于食品接触制品的PET回收工艺评估提供了标准数值。此外,巴西国家卫生监督局制订了《食品包装用再生PET南方共同市场(南美市场)技术规程》,对在接触食品包装中使用消费过的PET规定了一般要求及评估、授权、注册和标签标准,使得再生PET成为南方共同市场禁止使用回收塑料的例外。
 
  我国构建回收塑料用于食品接触制品法律体系的路径选择
 
  1 确认回收塑料的法律地位
 
  对于我国食品接触塑料包装制品再生利用的法律规制,首先是要明确回收塑料的法律地位,即回收塑料能用于食品接触制品的生产与使用,进而强调回收塑料与原生塑料的不同,对回收塑料进行特殊规制。对于我国尚未充分发展的食品接触塑料包装制品的再生利用,基于保障食品安全与加强监管的需求,以及环境保护与发展循环经济的考虑,应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并加以促进。
 
  总体而言,我国对食品接触材料的法律规制形成了以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为基础,对新品种的安全性评估,与对风险较高的5 类食品接触产品实施生产许可制度,从而保障食品接触制品的安全性。为了强调回收塑料用于食品接触制品,其对食品安全的保障应是首要考虑因素,因此建议将回收塑料法律地位的明确列入食品接触材料的法律框架内部,以便在此基础上,推动回收塑料纳入新品种的安全性评估程序并制定相关技术标准。
 
  2 制定再生PET材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推进我国食品接触包装制品再生利用的法律规制,制定技术标准作为微观规制层面,应发挥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回收塑料来源广泛,可能受到多种未知污染物的迁移,加之不同类别的再生利用技术,很难制定出用于回收塑料的通用标准,国外往往是通过行业指南的方式予以建议,通过“一事一议”的形式对特定回收塑料进行审查。随着审查数目的增加,回收的PET塑料往往占据了很大比例,对于PET材料逐渐形成类型化的审查方式与标准数据,针对该类物质,可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我国对于再生PET材料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根据生产与审查实践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关于特定类别再生塑料材料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优化该类材料的审查流程,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基础上推动产品的上市进程。
 
  3 完善食品接触再生塑料包装制品的市场准入
 
  上市前安全性评估与生产许可作为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两大事前监管的制度设计,两者互相独立,也存在一定的关联。笔者建议将回收塑料纳入食品相关新品种安全性评估程序,通过选取替代污染物进行挑战性实验,根据毒理学关注阈值的评估方法,结合我国的膳食暴露量计算安全的最大可接受的污染物残留,同时对回收塑料的来源、回收塑料的分拣与清洗过程、再生利用的生产工艺进行评估。对于发展较为成熟的塑料材料,如PET材料,在制定4.2节所述的技术标准后,可不再进行上市前的安全性评估,但仍应加强对可能产生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上市后的监测评估。而回收塑料制品只能使用通过安全性评估或符合特定再生塑料材料标准的回收原料,并需要符合原生塑料制品的产品标准、获取生产许可,才可上市销售。对于进口食品使用再生塑料食品包装,在食品包装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的同时,还需符合特定再生塑料的技术标准,如标准尚未制定,使用的再生材料需要通过安全性评估,提交经过原产国政府部门认可的相关文件,可对安全性评估流程进行适当简化。
 
  4 构建食品接触塑料制品再生利用的社会共治格局
 
  回收塑料法律地位的明确、技术标准的制定与市场准入的完善是保障再生食品包装制品安全的关键,而完善的废弃塑料回收体系有利于促进食品接触包装制品再生利用的发展。废弃塑料回收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可以借鉴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理念,推动再生利用社会共治格局的构建。
 
  在法律规制层面推动再生利用共治格局的构建,关键是对政府、企业(如再生利用链条上的生产者、销售者、回收者)、社会组织(如行业协会、研发机构)、消费者各方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的明确。
 
  结    语
 
  食品接触塑料包装制品的再生利用应当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依法有序推进。为此,必须确认回收塑料的法律地位,制定再生PET材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完善食品接触再生塑料包装制品的市场准入与构建食品接触制品再生利用的社会共治格局,从而推动我国食品接触塑料包装制品再生利用的发展,实现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共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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