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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基于食品卫生法的进口手续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5-14
核心提示:进口用于销售或经营的食品时,从确保其安全性的干点,按照食品卫生法第27条,进口商有进口申报的义务。未进行进口申报的食品,不得销售或经营。
   进口用于销售或经营的食品时,从确保其安全性的干点,按照食品卫生法第27条,进口商有进口申报的义务。未进行进口申报的食品,不得销售或经营。
 
  检疫所受到申报后,由食品卫生监视员审查食品是否合法、判断是否需要检验。对象食品有:食品、食品添加剂、器具、包装容器和婴幼儿用玩具。
 
  检疫所的各窗口接受有关进口手续的咨询,初次进口食品时,如有不明之处,以及关于申报可以找附近的检疫所窗口商谈。(→接受食品进口申报的窗口一览)
 
  从外国到达邮件的处理
 
  根据进口量和运输形态,其处理方式也不同。从外国到达的邮件用于销售或经营时,有必要向厚生劳动省进行进口申报。
 
  邮件到达日本后,由海关发送“从外国到达邮件的报关手续通知书(即到达通知书)”,收到通知书时请向检疫所询问。
 
  →外邮出差所即担当检疫所
 
  各种制度
 
  检验制度:
 
  进行申报审查,判断有必要检验时,确认按照法规实施下面的检验。
 
  命令检验:
 
  根据自主检验(指导检验)及监控检验、国内抽样检验过程中确认的违法示例,对于推断违法可能性高的食品,要求进口商每次进口时都实施的检验。由进口商负担检验费用,检验结果判明后,在判断合法之前不允许进口。
 
  指导检验(自主检验):
 
  参考有无规格标准、农药和添加剂的使用情况以及同种食品的违法信息,作为进口商自主卫生管理的一环,国家指导进口商定期(包括初次进口)进行的检验。
 
  监控检验:
 
  进口多种多样的食品,为大幅度监控食品的卫生状况,必要时强化进口时的检验,国家根据年间计划实施的检验。由检疫所实施,不用等待检验结果就可以进口,但发现违法时,进口商要尽快回收。
 
  行政检验(监控检验之外的):
 
  作为监控检验之外的行政检验,初次进口时、判明违反食品卫生法时、运输途中发生事故时,必要时,由检疫所的食品卫生监视员进行的现场检验。
 
  申报手续的简化、快速化制度:
 
  关于进口申报,通过利用以下制度,可加快手续。
 
  事前申报制度:
 
  对于所有的食品,货物到达预定日7天以前,检疫所窗口可以接受进口申报。经审查,判断为不必检验的进口申报,货物到达后可直接出具已申报进口证明。又,器具、包装容器、婴幼儿用玩具,要提交卫生管理说明书,过去半年没有卫生上的问题,该货物运输保管方法上没有特殊问题的食品,在货物到达前也可以出具已申报证明。
 
  计划进口制度:
 
  对于规定的食品,同一食品反复进口时,在申报书上添加进口计划及进口实绩,不必每次进口时都申报。根据食品不同,提交1年或3年的进口计划及提出日之前3年间的进口实绩,审查结果,应该判断没有问题才行。又,对于使用该制度进口的食品,每年都要报告进口实绩。
 
  接受外国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
 
  出口国政府确认本国具有一定检验能力的试验检验机构,预先由出口国政府向日本厚生劳动省提出委托,作为外国官方检验机构列表公布。
 
  把接受外国官方检验机构事前的检验报告作为附件,添加到申报书当中,该项目的指导检验可以省略。但是,运输途中有可能发生变化的项目(细菌、霉菌毒素等)除外。
 
  而且,外国官方检验机构,区分为可以检验所有国家·地域出口的食品机构和只对该检验机构所在国·地域出口的食品进行检验的机构。
 
  同一食品的继续进口
 
  运输途中有可能发生变化的项目(细菌、霉菌毒素等)除外,初次进口时,该货物有关的检验报告随附到申报书当中,审查结果判断没有问题时,同一食品如果反复进口,下次进口开始的一定期间,可省略指导检验。但,命令检验、有特殊规定时除外。
 
  进口食品等事前确认制度
 
  通过出口国政府,向厚生劳动省提交的来自生产者的申请,事前根据法律判断符合规格标准时,可在厚生劳动省注册。注册的食品,如在注册有效期内,可省略指导检验(实施检验命令及监控检验的食品除外),审查后可直接出具已申报证明。
 
  产品注册制度
 
  作为进口申报事项的一部分及有关信息,可以简化申报书的部分填写。事前可在检疫所窗口进行注册,出具的注册号在申报书上标明。但,注册是有有效期的。
 
  不用进口申报的食品检验结果的接受
 
  对于不用进行进口申报的食品,确认其实施的检验结果、添加的确认书、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等满足一定的要件时,可以接受其检验结果。但是,运输途中有可能发生变化的项目(细菌、霉菌毒素等)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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