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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中小学周边 200米内食品摊贩不得经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13  来源:广元晚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近日,市食药监局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食品摊贩标准作出认定,规定生产加工的食品用于从事网络销售的,应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这意味着,大家熟悉的通过微博、朋友圈等渠道出售私家小厨自制食品的卖家,必须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才能从事生产加工和销售。该认定标准自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认定标准

经营场所小于50平方米 属于食品小经营店

根据标准,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且不具备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个体工商户)。对食品进行集中生产加工的个体工商户,现场制售(前店后坊式)的蛋糕店、面包店、熟食店(含卤肉店、烤鸭店)等无固定就餐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按小作坊进行备案管理。

食品小经营店,是指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裸装食品)的小食杂店、小副食店、小超市、小卖部等个体工商户,其经营场所(非食品处理区除外)使用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以及使用面积不超过该标准的饮品店、快餐店、小饭店等个体工商户被认定为餐饮服务小经营店进行备案管理,不具备条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建筑工地食堂也纳入该管理范围。

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包括在指定(划定)区域、城乡接合部、街头及路边所有无固定经营门店的食品摊贩(流动摊贩)。此类食品经营按照食品摊贩进行管理。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的个体工商户也纳入该管理范围。

特别提醒

中小学校200米范围内 不得定为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标准还明确,幼儿园、中小学周边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标准还特别强调,食品摊贩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而从事网络食品销售的个人和企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的食堂和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甜品店等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此外,市场内的小菜摊、水果摊、鲜肉摊等个体食品生产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管理;集中交易市场内具有固定门面且使用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小食品经营店按备案进行管理;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工商户,按食品摊贩进行管理。

在该标准实施前,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已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期内不作变更;有效期届满后,可按本标准备案管理。(广元晚报全媒体记者唐东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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