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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试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09  来源:天津日报
核心提示: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科学有效地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委制定了《天津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科学有效地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委制定了《天津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凡本市范围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部、饮品店、集中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和单位食堂等,均纳入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范围。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按照分类量化评级方法,以百分制计算。主要依据静态因素和动态因素确定风险等级,并根据监督管理记录情况实施动态调整。静态因素包括经营规模和卫生设施两方面。经营规模包括经营类别、经营面积、制作食品种类和数量等;经营规模越大风险越高。卫生设施包括选址、布局、装修、设备、设施等;卫生设施越完善风险越低。动态因素包括经营条件、制度建立、加工控制、运行管理等。监督管理记录包括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
 
    确定餐饮服务提供者风险级别时,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评定表》进行划分档次。餐饮服务提供者风险级别分值为动态分值和静态分值总和,总分值为100分。0至30(含)分为A级风险;31至45(含)分为B级风险;46至60(含)分为C级风险;60分以上为D级风险。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的风险等级可视情况调高一个或者两个等级。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有一次及以上国家或市级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停止生产经营的;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的风险等级可视情况调低一个等级。连续三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没有违反本规范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获得食品安全A级管理示范单位称号的;获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的;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可以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餐饮服务提供者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对A级风险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对B级风险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对C级风险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次;对D级风险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4次。
 
    市市场监管委要求各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统计分析辖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风险分级结果,确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确定重点单位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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