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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五项规定强化现场制售食品监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0-25  来源:半岛晨报
核心提示:大连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全面启动以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堵塞食品安全监管空白,主动服务企业规范管理,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全力保障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大连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全面启动以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堵塞食品安全监管空白,主动服务企业规范管理,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全力保障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强化现场制售食品监管
 
  扎实做好经营场所现场制售食品许可和监管工作,是落实食品经营许可制度改革的重点内容,也是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的重要环节。日前,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关于加强食品销售者现场制售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5项具体内容,加强经营场所内现场制售食品监管,控制和防范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一是严格规范食品销售者经营场所内现场制售食品的食品经营资格和经营条件,避免出现食品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空白。明确主体资格为商超及其他食品销售者在固定场所内以自己名义从事现场制售食品的许可要求;明确食品销售者采用设备、设施,将其销售的预包装或散装食品进行拆封、冲泡、加热等简单处理,不属于食品制售类经营项目;明确不在固定店铺内从事现场制售食品的,按照食品摊贩管理。二是加大对现场制售食品加工制作和销售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规定。三是严把制售食品原料进货关,严禁购进无合法来源或不可追溯的食品原料。四是严格食品加工制作和销售过程管理,保持食品制售环境卫生清洁。建立健全食品加工制作和销售设施、设备的清洁消毒制度和食品加工制作配料公示制度;禁止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及使用劣质、腐败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或原料;禁止销售未经许可预先研磨混合好的食品。五是加强现场制售食品的抽检监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风险隐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企业试点良好行业规范
 
  近日,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大连市食品生产经营良好行为规范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在全市65家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50家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销售(含互联网销售)企业开展良好行为规范试点,实现在2018年底前,打造一批符合良好行为规范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目标,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提升全市食品安全水平。试点企业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制定良好行为规范管理办法。监管部门主动指导试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对照良好行为规范,加强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人员岗位培训。
 
  同时,积极鼓励企业采用新设备、新技术保证食品质量;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食品安全体系认证(FSSC22000)等管理体系;建立供货商及第三方物流公司审核评价制度,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行业组织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过程信息,建立全过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切实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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