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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香果榴莲标注“产地越南”因误导消费一超市被判10倍赔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07  来源:新京报网
核心提示:消费者张先生在超市购买到越南产的百香果和干尧榴莲,后发现我国不允许从越南进口百香果和榴莲,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10倍赔偿。新京报记者今日从通州法院获悉,超市称贴错了标签,被法院判决10倍赔偿张先生5736.3元。
      消费者张先生在超市购买到越南产的百香果和干尧榴莲,后发现我国不允许从越南进口百香果和榴莲,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10倍赔偿。新京报记者今日从通州法院获悉,超市称贴错了标签,被法院判决10倍赔偿张先生5736.3元。
 
  今年一月份,张先生在通州区某超市购买百香果两袋和榴莲四个,共计支付货款573.63元。其中百香果的外包装标注产地为越南,某超市在榴莲上方中空悬挂的标签中标注“干尧榴莲促销19.8元”。张先生发现,根据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动植物检验检疫监管司发布的《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规定,越南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有芒果、龙眼、香蕉、荔枝、西瓜、红毛丹、菠萝蜜和火龙果,不包括百香果(西番莲)和榴莲。张先生就此以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某超市支付货款10倍的赔偿。
 
  庭审中,被告超市辩称,其销售的百香果实际从泰国进口,包装时误将产地标注为越南,属于标签瑕疵。榴莲亦为从泰国进口的金枕榴莲,该店在销售时误将产品标注为干尧榴莲,亦属于标签瑕疵,不会对消费者造成实质损害。
 
  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超市在明知我国不允许从越南进口百香果却未对诉争百香果的产地和外包装进行审查,足以对张先生造成误导。亦无法证明其销售的“干尧榴莲”的来源和其对销售的产品尽到了必要的查验义务。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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