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从宁波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示平台获悉,象山帝道鲜水产制品小作坊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被行政处罚。
象山帝道鲜水产制品小作坊
行政处决文号
象市监处〔2019〕2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内容
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和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予以警告。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辣螺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根据当事人经营场所为40平方米,符合《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关于小食杂店的认定条件,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捌拾元(80元);(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零捌拾元(5080元)。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决定日期
2019-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