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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歉并判赔61万!全国首例在线审理的互联网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9-05  来源:正义网
核心提示:9月5日上午,全国首例检察机关向互联网法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由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在线判决,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依法判令被告李某、刘某支付侵害消费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610400元(销售价款的十倍),并在报纸上刊登向社会公众的赔礼道歉声明。
   正义网杭州9月5日电 9月5日上午,全国首例检察机关向互联网法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由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在线判决,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依法判令被告李某、刘某支付侵害消费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610400元(销售价款的十倍),并在报纸上刊登向社会公众的赔礼道歉声明。

  7月17日,拱墅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李某某等人网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减肥产品”,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依法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二人共同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61余万元,并在全国性的媒体或平台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8月28日,拱墅区检察院派员通过视频连线参与法庭审理。

  作为全国首例检察机关向互联网法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的成功办理具有标志性的指导意义。据了解,该案首次实现公益诉讼案件全流程在线办理。案件从起诉、受理、立案到庭前会议、开庭审理再到最后宣判及判决书送达,全程均为在线办理,探索了公益诉讼审理的司法新模式。首次明确了互联网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公益保护范围。结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对于公共利益核心内涵的认知,根据互联网消费公益诉讼的特点,明确公益保护的范围为人数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共同利益,该利益具有社会公共利益属性。

  “法院的判决首次在互联网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营者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会对不特定社会主体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无法通过特定消费者提起的私益诉讼予以弥补,必须通过公益诉讼的赔偿制度予以解决。为实现对违法经营者的惩戒和震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对法律解释的理解,法院通过判决确定了检察机关在食品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可以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这有效地起到了惩治、威慑和预防作用,增加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警示潜在的其他违法行为人,保护更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拱墅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启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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