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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允许符合要求的贝宁大豆进口,不作种植用途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中新经纬
核心提示:海关总署网站26日发布公告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贝宁大豆进口。
  中新经纬客户端9月26日电 海关总署网站26日发布公告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贝宁大豆进口。

  根据海关总署公布的进口贝宁大豆植物检疫要求,允许进境商品名称为输华大豆,指产自贝宁共和国全境,输往中国仅用于加工的大豆籽实,不作种植用途。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输华大豆不得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11种检疫性有害生物,包括:南方菜豆花叶病毒;硬毛刺苞菊;双花蒺藜草;飞机草;假高粱;独脚金;糙独脚金;弯叶独脚金;豇豆独脚金;四纹豆象;大谷蠹。

  对于装运前事宜,海关总署提出了五方面要求。

  其一是生产方面,贝宁共和国农业、畜牧业和渔业部(下称“贝方”)应在大豆生长期间,采取国际认可的方法针对南方菜豆花叶病毒(SBMV)等开展调查监测,并保留监测记录;建立有害生物综合防治措施,降低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程度,并监督大豆相关业界实施。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下称“中方”)要求,贝方应向中方提供上述信息。

  二是注册登记方面,贝方应按照要求对输华大豆的出口、仓储企业实施考核,并将符合要求的出口、仓储注册企业名单提交中方,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注册号码等信息。经中方检查或审核合格后予以注册登记。获得批准注册登记企业名单可在中方网站查询。

  三是加工储运方面,贝方应监督大豆业界在大豆收获、加工、储存、运输过程中,采取过筛清杂、防虫等措施。

  四是产品方面,输华大豆应符合中国进口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要求,不带上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不带活虫、土壤、枝叶等植株残体,不得故意添加或混杂其他谷物及外来杂质。输华大豆应采用集装箱密闭运输。

  五是出口前检疫和证书方面,海关总署表示,出口前贝方应对输华大豆实施植物检疫。对符合议定书要求的货物,贝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栏注明:该批货物符合《贝宁大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同时注明本批货物仓储企业名称或其代码。对于发现活虫的货物,应在出口前进行熏蒸处理,其熏蒸处理指标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

  另外,贝方应事先提供现行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样本给中方,以便货物到达中国进境港口时,中方人员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有效性。

  对于进境检验检疫,海关总署要求,一是检疫审批,大豆进口商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申请取得中方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华大豆应在中方指定的监管场所实施检验检疫,并在指定加工厂生产加工。

  二是证单核查,包括核查进境大豆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核查贝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是货物检查及监管,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进口贝宁大豆应在中国海关监管下装卸、运输、储存和加工。进口大豆的装卸、运输、储存、加工过程应符合中国相关植物检疫要求;未经加工处理,不得直接进入流通市场。进口大豆严禁作种用。

  针对不符合情况处理,海关总署指出,未提供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登记的企业,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另外,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货物经有效除害处理后准予进境;如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发现其他活的有害生物的,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发现不符合中国安全卫生相关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海关总署强调,发现违规情况严重的,中方将暂停贝宁相关注册登记企业、相关产区甚至所有产区的大豆进口,直到中方确认贝方已采取了有效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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