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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毒鱼干被判十倍赔偿鄱阳首例食药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0-22  来源:新法制报
核心提示:有些商家为获取非法利益,不惜“以身试法”挑战法律底线,生产、销售一些不合格食品,甚至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10月18日下午,鄱阳县法院对一起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同时承担民事赔偿款人民币62810元,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这是鄱阳县首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有些商家为获取非法利益,不惜“以身试法”挑战法律底线,生产、销售一些不合格食品,甚至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10月18日下午,鄱阳县法院对一起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同时承担民事赔偿款人民币62810元,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这是鄱阳县首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回顾 鱼干里检测出敌敌畏

  鄱阳县水域辽阔,水产品丰富。鄱阳湖鱼干是当地享有盛名的土特产,也是渔民重要经济来源。鄱阳县某渔村的刘某开办了一家属无证经营的腌制鱼加工作坊。去年夏天,刘某发现很多苍蝇、蚊虫叮咬自家的鱼制品,为防止苍蝇、蚊虫叮咬导致鱼制品生蛆腐坏,他开始使用农药敌敌畏对加工的烤白鱼、椤头鱼(腌制)进行喷洒。

  2018年8月7日,鄱阳县公安局和原鄱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执法,对刘某作坊内200斤烤白鱼、18斤椤头鱼进行抽样,并将抽样鱼干送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检测。

  经检测,椤头鱼中敌敌畏含量0.24mg/kg,烤白鱼中敌敌畏含量0.26mg/kg。敌敌畏属《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食药监局立即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勘查,并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侦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鄱阳县检察院食药安全和环境保护办案组立即进行审查,鉴于该案可能涉嫌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办案组第一时间将线索告知本院公益诉讼部门,两个办案组联合办案。

  有毒鱼干数量有多少?流向了哪里?检察官们多次到浙江省千岛湖等地调查。在当地检察机关帮助下,找到了有关证人,查清了被销售毒鱼干的去向和销售数额。其间,刘某将联合执法抽样的200斤烤白鱼干、18斤椤头鱼鱼干全部对外售出,其中白鱼干每斤售价20元,椤头鱼鱼干每斤售价39元,共获利4702元。另外,刘某自认2018年7月3日还销售40.5斤喷洒了敌敌畏的鱼干,获利1579元。

  案件审理期间,刘某主动认罪认罚,并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鄱阳县检察院交纳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62810元。今年9月2日,鄱阳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公诉,9月9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判决 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彭飞宣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认为被告刘某行为危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诉请法院判令刘某承担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鱼干制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计人民币62810元,并通过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行为损害了‘鱼米之乡’声誉和消费者身体健康。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积极认罪、悔罪,其家属主动支付消费者损害赔偿金,酌情可从轻处罚。”检察机关公诉人孙胜元当庭提出了判处六至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万元的量刑建议。

  经过两小时的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考虑到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主动交纳赔偿款、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判处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同时,判决对检察机关两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都予以支持。

  “我做错了事,我认罪,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被告人刘某当庭认罪悔罪。

  据悉,为加强食品安全法律宣传教育,维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该案还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机关办案人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案人员和当地从事加工业的渔民们参与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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