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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五中院通报2018-2020年消费者食品安全民事审判工作情况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3-29  来源: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核心提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始终贯彻中央精神,发挥审判职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2018年至2020年三个年度,重庆五中法院及辖区法院共审结涉及食品安全民事案件18404件,其中九龙坡区法院5285件,南岸区法院4044件,渝中区法院2888件,大渡口区法院2425件,巴南区法院1939件,江津区法院447件,永川区法院344件,綦江区法院306件,荣昌区法院67件。食品安全纠纷案件主要集中于主城区。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人民群众生活中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强调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要求提高食品药品等关系人民健康的产品和服务的安全保障水平。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把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来抓,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始终贯彻中央精神,发挥审判职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2018年至2020年三个年度,重庆五中法院及辖区法院共审结涉及食品安全民事案件18404件,其中九龙坡区法院5285件,南岸区法院4044件,渝中区法院2888件,大渡口区法院2425件,巴南区法院1939件,江津区法院447件,永川区法院344件,綦江区法院306件,荣昌区法院67件。食品安全纠纷案件主要集中于主城区。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2018年至2020年三年期间,对食品安全消费赔偿民事案件,重庆五中法院及辖区法院判决支持消费者诉请金额为3370余万元。
 
  2020年,重庆五中院及辖区法院审结的食品安全纠纷民事案件共涉及100余种食品,主要包括面制品类、肉制品类、奶制品类、茶叶类、蔬菜类、调味品类、小食品类、固体饮料类、保健品类、酒品类和食用菌类等十余大类,均是人民群众日常消费食品。案件中涉及的食品安全常见问题包括: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假冒食品,冷藏食品不按照规定的贮存条件和方式存放,食用菌中的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含量超标,食品中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奶制品和其他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注或遗漏标注不适宜人群,食品中违规添加药品,进口食品未标注中文标签或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销售禁止进口的食品等。
 
  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为审理好食品安全民事案件提供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裁判规则。重庆高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民事案件的审理,及时进行指导和规范。重庆五中院及辖区法院将继续贯彻党中央精神,把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从严打击食品违法行为,提高违法成本,引导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加强食品安全法律适用研究,统一法律适用和认识;强化食品安全宣传,鼓励人民群众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延伸拓展司法职能,适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司法建议,以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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