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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案例|“买一送一”的蛋糕券过了有效期限,就变成了一张废纸?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07  来源:余杭区消协315微信号
核心提示:2020年8月初卞女士看到一家蛋糕店在开业搞促销活动,就被吸引住了。权衡再三,她购买了一只标价为218元的蛋糕劵,获赠一张标价同样为218元的蛋糕券。“当时觉得挺合算的,买一送一,一只218元的8寸蛋糕,等于只花了109元钱。”2021年8月16日,一个偶然的机会,卞女士赠送的蛋糕券还没有用过,就兴冲冲地来到蛋糕店取蛋糕。然而,让卞女士尴尬的是,工作人员说不能领取蛋糕了,理由是赠送的蛋糕券有效期限只有12个月,卞女士手持的蛋糕券已过期了。
  事件回顾
 
  2020年8月初卞女士看到一家蛋糕店在开业搞促销活动,就被吸引住了。权衡再三,她购买了一只标价为218元的蛋糕劵,获赠一张标价同样为218元的蛋糕券。“当时觉得挺合算的,买一送一,一只218元的8寸蛋糕,等于只花了109元钱。”2021年8月16日,一个偶然的机会,卞女士赠送的蛋糕券还没有用过,就兴冲冲地来到蛋糕店取蛋糕。然而,让卞女士尴尬的是,工作人员说不能领取蛋糕了,理由是赠送的蛋糕券有效期限只有12个月,卞女士手持的蛋糕券已过期了。
 
  根据店方规定,凡过期的蛋糕赠券一律作废。卞女士感觉赠送的劵应当属于有价劵,是自己花钱买的,居然不可以用了,之前觉得优惠,现在是218元原价购买了,商家的美团平台一个蛋糕也只需要188元,到头来还是亏了,感觉不合理。但是商家坚持己见,协商陷入僵局。卞女士通过阳光热线向南太湖新区消保委仁皇山消保分会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为无效。而卞女士“买一送一”得来的蛋糕券相当于有价券,是先付款后提货。如果消费者由于各种原因,在“有效期”内不提货,商家可以收取合理的保存费,但过了“有效期”不给货,可视为商家不当得利。
 
  显然,卞女士过了“有效期”去提蛋糕,商家要么更换提货券,要么同意取蛋糕。在消保部门工作人员经多次与商家普法教育及协调下,这家蛋糕店作出更改,允许卞女士取蛋糕,但要支付适当保管费。近日,卞女士与商家达成一致,卞女士成功提取了一个标价为58元的四寸亲子蛋糕。
 
  案例评析
 
  蛋糕店蛋糕券过期作废没有法律依据,并且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消费提醒
 
  南太湖新区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面对优惠活动应根据个人需求理性消费,仔细阅读服务或商品的格式条款和合同细则,对不公平条款要及时提出异议,必要时增加书面备注条,重视日常消费的每一个环节属于消费者的权利。
 
  来源 | 南太湖新区仁皇山消保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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