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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这个行为代价很大——兰州市西固区检察院提起的一涉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07  来源: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核心提示:9月2日,由兰州市西固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
  9月2日,由兰州市西固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
 
  检察机关指控,2019年3月份以来,黄某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等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即在自己经营的夫妻用品店,从上门推销的男子处购进“金玛卡” “美国伟哥”“每粒坚”等十多种性保健食品对外销售。经委托有检验资质的相关单位鉴定,送检的十多种性保健食品中均检出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西地那非明列在《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明令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西固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被告黄某某明知供货人无合法资质及产品质量证明的情况下购进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性保健食品,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销售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性保健食品行为,不仅对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健康权益构成危害,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向西固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黄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诉请黄某某支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50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经审理,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黄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愿意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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