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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双打”案例:重罚!珠海某饮料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矿泉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4-09  来源: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重点商品、重点市场治理,积极发挥行政执法震慑力,切实保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珠海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现向社会公开珠海市2021年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域及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工作领域典型案例之珠海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重点商品、重点市场治理,积极发挥行政执法震慑力,切实保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珠海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现向社会公开我市2021年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域及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工作领域典型案例。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领域案件
 
  【案例五】珠海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3月9日,珠海某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共生产某款矿泉水(规格:17.8L/桶;生产日期:2021年03月09日)3075桶,货值9870.75元,截至2021年4月8日现场检查时,该批矿泉水(规格:17.8L/桶;生产日期:2021年03月09日)已销售完毕。2021年3月10日,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珠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生产的该批矿泉水进行了监督抽检。2021年4月2日,珠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检测报告(NO:SJ20210114),报告显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数值的标示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该检验结论提出异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已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曾在2021年1月7日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符合《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裁量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9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142.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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