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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新疆博乐市某火锅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违法行为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8-28  来源:博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2022年2月14日,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博乐市某某火锅店进行检查,发现该火锅店使用餐域品尚佳鸡精调味料等5种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货值金额1462.17元。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4日,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博乐市某某火锅店进行检查,发现该火锅店使用餐域品尚佳鸡精调味料等5种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货值金额1462.17元。
 
  法律分析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㈢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构成食品经营过程中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调查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㈡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超过保质期5种食品原料,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供 稿 | 法  规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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