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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2-02  来源:信阳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今年以来,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组织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食用油掺杂掺假、声称减肥、壮阳等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质量违法和加油站计量作弊、超期未检电梯和特种设备、“神医”“神药”及医疗美容等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假冒伪劣建筑材料、“两品一械”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营造了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今年以来,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组织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食用油掺杂掺假、声称减肥、壮阳等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质量违法和加油站计量作弊、超期未检电梯和特种设备、“神医”“神药”及医疗美容等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假冒伪劣建筑材料、“两品一械”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营造了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一: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商城县XX商行销售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2年4月6日,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商城县XX商行销售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违法行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尚未销售的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16瓶、罚款7万元。
 
  2022年3月10日,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商城县人民检察院移交的线索移,反映商城县一乌龙酒专卖店出售假酒。商城县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该商行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该商行经营有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白酒16瓶,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白酒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后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五粮液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调查,该批次五粮液白酒系当事人从路过的湖北牌照车上购进的,一共购进了3箱,购进价格分别是900元及每瓶950元;销售价格分别为1000元每瓶和每瓶1100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情况属实,货值金额1.68万元。
 
  商城县XX商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商城县XX商行销售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不仅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持续 开展“铁拳”行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重拳出击守护市场规则,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和一流营商环境。
 
  案例二:信阳市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信阳市XX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京东路分店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2021年8月4日,信阳市平桥区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人举报,在信阳市XX生活超市有限公司XX路分店购买的“二分钱红薯络”有两个生产日期。平桥区市场监管立刻派出执法人员对信阳市XX生活超市有限公司XX路分店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其经营的“二分钱红薯络”共8袋,封口处一面有冲压生产日期(2020年10月24日),另一面封口处有喷码(202103057)的日期。
 
  经查,信阳市XX生活超市有限公司XX路分店经营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二分钱红薯络”是2021年5月由信阳XX商业股份有限公司配送到该分店12袋,购进价格每袋8.25元,以每袋11元的价格销售了4 袋,余8袋尚未售出;该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二分钱红薯络”货值金额132元,获利 44元。
 
  信阳市XX生活超市有限公司XX路分店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平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于2022年1月作出决定,责令信阳市XX生活超市有限公司XX路分店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二分钱红薯络”8袋;没收违法所得44元;罚款5万元整的处罚。
 
  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是弄虚作假,严重违背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中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要求。弄虚作假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落实的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市场监管部门对此违法行为将予以严厉打击。

  案例七:淮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淮滨县XXX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猪肉
 
  2021年8月,淮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接到县联合检查组转办XXX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案,经核查给予立案查处。
 
  经调查,当事人2021年8月6日以每斤5.30元的价格,购进毛猪328斤,宰杀后猪肉264斤;以每斤7.5元的价格销售,已售出20斤,剩余猪肉244斤被淮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扣押。
 
  XXX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之规定,货值金额1980元,违法所得15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淮滨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对当事人作出如没收未经检疫猪肉244斤;没收违法所150元;罚款10万元的处罚。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与执法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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