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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公布“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2-21  来源:临沂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今年以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全力以赴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领域风险,坚决守住食品安全底线,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依法严查严办违法案件,加大案件曝光力度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今年以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全力以赴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领域风险,坚决守住食品安全底线,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依法严查严办违法案件,加大案件曝光力度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日前,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3个典型案例被曝光。
 
  典型案例一

  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品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使用超过保质期、标签标识不全的食品添加剂原料及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案
 
  2022年9月1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了山东品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使用超过保质期、标签标识不全的食品添加剂原料及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7.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695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3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山东品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配料间发现有“己醛”半桶等31个品规添加剂已超过保质期,且都已开封;在现场发现多种瓶装食品添加剂外包装只标示品名、净重;在成品库内发现“红枣香型香精”外包装配料表标识与其投料表生产记录表不符。经查,上述食品添加剂原料均为当事人从上海九麟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悟通香料有限公司购进,货值金额共计8342.48元,部分原料用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并售出,违法所得共计695元;当事人于2022年2月19日生产配料表标识不全的“红枣香型香精”3箱,货值金额1485元,尚未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监管有话说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惩违法犯罪分子,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典型案例二

  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沂商城连如副食销售中心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8月10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了临沂商城连如副食销售中心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94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5日,根据违法线索,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临沂商城连如副食销售中心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预包装食品“条戏(含油型膨化食品)”,其包装袋上印有“条戏”“春眠不觉晓,处…处对象可好”“我病了,除了你无药可医”“哥不思进取,哥思你”等文字。当事人从河南宏图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涉案产品共40箱(200包/箱),已销售39箱零80包,货值金额3600元,销售所得394元。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监管有话说
 
  近年来,生产销售含恶搞、低俗内容的“网红”零食不时出现,一些不法商户利用产品包装或标签标识发布明显具有色情、暴力特征或不良诱导内容,有违公序良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严厉打击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织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防护网”,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消费环境。

  典型案例三

  河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沂九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2年4月22日,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了临沂九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月饼)的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897元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6月25日,河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临沂九香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成品库内发现标签标注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2日的月饼。经查,当事人为满足客户订单需求,提前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月饼共64箱,货值金额897元。
 
  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监管有话说
 
  “早产食品”是采用虚假标注的方法虚构延后日期,使其到销售环节时,以所谓的“最新出品日期”面向消费者展示,隐藏了真实属性,严重违背食品生产过程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要求,而且由于日期标注不真实不确定,可能造成食品隐性过期,给消费者身体健康埋下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震慑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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