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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制止餐饮浪费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主体责任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3-27  来源:宿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反食品浪费法》等有关规定,将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与督促食品生产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相结合,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氛围,查处了一批餐饮浪费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主体责任案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食品浪费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弘扬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反食品浪费法》等有关规定,将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与督促食品生产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相结合,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氛围,查处了一批餐饮浪费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主体责任案例。

  一、宿州市半出草堂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就餐场所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有反食品浪费标识和提示超量点餐标识案
 
  宿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宿州市半出草堂商贸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及就餐场所未张贴、摆放有反食品浪费标识和提示超量点餐标识,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用餐已结束的1包间餐桌上摆放的剩菜明显过度浪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宿州市市场监管局将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倡导节俭行为的监督,强化对餐饮消费者的宣传引导,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氛围。

  二、宿州市埇桥区丰厨餐厅经营及就餐场所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有反食品浪费标识和提示超量点餐标识案
 
  宿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宿州市埇桥区丰厨餐厅监督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及就餐场所未张贴、摆放有反食品浪费标识和提示超量点餐标识,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的贯彻落实,弘扬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制止餐饮浪费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全力推进反食品浪费工作。
 
  三、宿州市埇桥区占锋码头故事火锅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和违规设置最低消费额案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宿州市埇桥区占锋码头故事火锅餐厅包厢设置最低消费额,消费者为达到最低消费标准而出现超量点餐,造成食品浪费现象,希望本局依法查处。经查,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设置包厢消费最低金额的行为违反了《宿州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宿州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宿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罚款1500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餐饮服务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额等条件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打击违法浪费现象,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深入推进到基层一线,弘扬反对浪费、崇尚节约的良好社会风气。

  四、安徽省宿州工业学校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宿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安徽省宿州工业学校食堂检查时,发现该食堂作为用餐人数超过500人的学校食堂未配备食品安全员、食品安全总监,即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校园食品安全更是关系着国家的未来。市场监管部门监管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仅仅是对校园食堂经营管理规范的重视,也是携手教育部门共同筑牢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守护好校园食品安全防线的具体举措。
 
  五、宿州市羊肉屯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案
 
  宿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宿州市羊肉屯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其作为中型餐饮服务企业未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未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即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要根据企业规模配齐食品安全员和食品安全总监,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的长效机制。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责任的具体体现。
 
  六、灵璧县文志餐饮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有反食品浪费标识和提示超量点餐标识案
 
  灵璧县市场局执法人员对灵璧县文志餐饮店经营的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节约餐饮、光盘行动等标识标牌,当即告知当事人制作节约餐饮、光盘行动等标识标牌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并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然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节约餐饮、光盘行动等标识标牌,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宿州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条例 》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宿州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是监管部门的职能,督促食品经营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食品经营单位倡导节俭行为的监督,强化对消费者的宣传引导,从严打击违法浪费现象,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深入推进到基层一线,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氛围。
 
  七、埇桥区解集镇刘正海酒店未张贴、摆放有反食品浪费标识和提示超量点餐标识案
 
  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管局对埇桥区解集镇刘正海酒店监督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及就餐场所未张贴、摆放有反食品浪费标识和提示超量点餐标识,未积极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造成明显的食品浪费。执法人员在责改回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按整改要求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宿州市市场监管局将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倡导节俭行为的监督,强化对餐饮消费者的宣传引导,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氛围。

  八、砀山县一号米线馆经营就餐场所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有反食品浪费标识和提示超量点餐标识案
 
  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砀山县一号米线馆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未在经营场所内的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未能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及《宿州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作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依据《宿州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砀山县一号米线馆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防止食品浪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赋予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能,我局将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倡导节俭行为的监督,强化对餐饮消费者的宣传引导,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氛围。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浪费行为的,可拨打12315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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