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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5-01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2024年以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以“护民生”为中心,以“保安全”和“反欺诈”为主题,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加强统筹协调,优化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2024年以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以“护民生”为中心,以“保安全”和“反欺诈”为主题,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加强统筹协调,优化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昌吉州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2024年1月25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的“估扎尔”营养饮料2604瓶、罚款20.8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8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昌吉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依法对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为了提升饮料的壮阳功效,购买含有西地那非的壮阳药物“鹿胎丸”315盒(每盒10克)直接添加至其生产的“估扎尔”营养饮料中。经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其使用的配料“鹿胎丸”和生产的“估扎尔”营养饮料进行检验,结论为配料“鹿胎丸”和饮料中均含有西地那非化学成分。截至案发,当事人共计生产248件(12瓶/件)“估扎尔”营养饮料,其中31件用于自己消费和赠送,剩余217件(12瓶/件)未销售,货值金额1.04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明文规定,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禁止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而当事人购买了粉末状物品擅自进行添加,导致生产出的饮料中被检出含有“西地那非”化学成分,存在主观故意性。本案的查处,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震慑了不法经营者。今后,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查处,让消费者敢于消费、健康消费、放心消费。
 
  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幼儿园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校园餐饮服务案
 
  2024年1月4日,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幼儿园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校园餐饮服务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47万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某幼儿园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自2023年10月30日起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给园内的幼儿加工每日三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校园餐饮服务的行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营者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校园餐饮服务的行为,不仅会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还会被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予以公示,严重影响经营者信誉。经营者从事校园餐饮服务活动时,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在开园前依法办理相关资质,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以确保食品安全,保护在校师生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长久发展。
 
  吐鲁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高昌区某商店销售鹿胎丸等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4年2月8日,吐鲁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高昌区某商店销售鹿胎丸等有毒有害食品涉嫌犯罪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12月27日,吐鲁番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与吐鲁番市公安局食药环分局开展联合检查时,发现高昌区某商店货架最下层有参茸虫草鹿鞭丸、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龟鹿丸、虫草鹿鞭丸、参茸三肾丸等产品,外包装和说明书标识符合食品的定义,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产品的合法资质和供货方资质及合格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抽样委托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4年1月12日,收到上述六个产品的检验报告,产品成分中均检出“西地那非”化学药物成分。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将高昌区某商店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移送公安机关。
 
  本案的查处是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发挥行刑衔接协作机制作用的结果,对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此案是吐鲁番市市场监管局自今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与公安机关通力协作查处的一起典型案例,有力彰显了“铁拳”行动的警示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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