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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购买4瓶拉菲以无中文背标为由索赔433600元,反要承担8454元二审受理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9-28  来源:WBO葡萄酒商业观察
核心提示:不久前,一起因为购买没有中文背标的拉菲葡萄酒官司在武汉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索赔者不但没有捞到半毛钱好处,反而要承担8454元二审受理费。对于葡萄酒行业而言,这起案件具有一定代表性,对滥用“食品安全”的打假索赔现象、对于所谓的“职业打假人”是一种遏制。
  不久前,一起因为购买没有中文背标的拉菲葡萄酒官司在武汉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索赔者不但没有捞到半毛钱好处,反而要承担8454元二审受理费。
 
  对于葡萄酒行业而言,这起案件具有一定代表性,对滥用“食品安全”的打假索赔现象、对于所谓的“职业打假人”是一种遏制。
 
  判决书显示:2017年7月11日,钟辉雄在武汉友谊国际大酒店购买无中文标签的拉菲(2007)2瓶(15800元/瓶)、拉菲(2008)2瓶(5880元/瓶,编者:推测是拉菲副牌),钟辉雄通过四次刷卡共支付43360元,并取得增值税发票。
 
  事后,钟辉雄以所购酒品无中文标签、说明为由,要求法院判令武汉友谊国际大酒店退还货款43360元,赔偿10倍,即433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武汉友谊国际大酒店的拉菲葡萄酒是从湖北人人大经贸有限公司采购的,而人人大公司则是在2011年3月、12月期间,通过天津、上海海关分别进口了一批2007年和2008年拉菲。
 
  而钟辉雄索赔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第97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而第148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48条第二款同时也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因此法院支持钟辉雄退还货款的请求,但钟辉雄应将本案所涉拉菲干红葡萄酒退还武汉友谊国际大酒店,退货时需包装完好,若有损坏或者缺失,武汉友谊大酒店按销售单价在应退款项中予以扣减。
 
  在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钟辉雄在购买涉案干红葡萄酒后并未开启和饮用,本案所涉干红葡萄酒虽无中文标签,但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有毒、有害或不符合营养要求的食品安全问题,亦无证据证明其对钟辉雄造成误导,故对其主张的十倍价款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案件受理费8454元,减半收取4227元,原告钟辉雄承担3804.30元,被告武汉友谊国际大酒店承担422.70元。
 
  原告不服,上诉至武汉中级人民法院,今年7月16日,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8454元,由上诉人钟辉雄承担。
 
  对此案件,北京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赵春祥律师指出:目前司法机关的观念发生了变化,从过去一段时间鼓励消费者维权、打假,到如今规范维权、打假行为,保护消费者和商家双方的合法权益,这个案例对于酒类市场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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