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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市场监管局通告1批次不合格食品西芹(精)核查处置情况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2-13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核心提示:2019年2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1期),通告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友好商场销售的不合格食品西芹(精)的核查处置情况。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2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1期),通告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友好商场销售的不合格食品西芹(精)的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号),涉及新疆1家经营企业。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中,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友好商场销售的不合格食品西芹(精)(商标:/,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18-10-15),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毒死蜱检出值为0.17mg/kg,标准值为≤0.05mg/kg)。
 
  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友好商场共购进了西芹(精)(生产日期:2018-10-15)8公斤,销售价格为16.8元/公斤,货值金额134.4元,该批次产品除当日已销售3.82公斤,剩余4.18公斤产品已全部销毁。该企业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该商场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能提供该批次产品的合格证明(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友好商场免于行政处罚,因该商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友好商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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