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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青海曝光20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调味品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1-19
核心提示:11月18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19年第47号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组织抽检23大类354批次食品,检出20批次不合格食品,不合格食品涉及4批次餐饮食品、1批次蜂产品、6批次食用农产品、1批次蔬菜制品、5批次调味品、1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批次水果制品、1批次饮料不合格。
   11月18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19年第47号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组织抽检23大类354批次食品,检出20批次不合格食品,不合格食品涉及4批次餐饮食品、1批次蜂产品、6批次食用农产品、1批次蔬菜制品、5批次调味品、1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批次水果制品、1批次饮料不合格。
 
  4批次餐饮食品检出铝的残留量超标
 
  祁连县八宝镇冶家小吃销售的油条,同仁昭旺早餐店销售的油条,海西州天峻县中原风味小吃销售的油条,海西州天峻县豫南农家小炒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铝作为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钾的重要成分,经常会添加在食物中作为膨松剂或稳定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油炸面制品中的铝的残留量应≤100mg/kg。铝有一定的慢性毒性,经常摄入铝超标的食品,在体内可造成铝的蓄积,轻者会使食欲减退,引起贫血,重者会表现为神经毒性,使人运动失调、记忆力衰退等。

  调味品不合格5批次
 
  调味品不合格5批次,分别为刚察县青鲜菜铺销售、标称为兰州尤苏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豪佳鸡味调味料,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贵德县顺源大肉综合门市部销售、标称为甘肃兄弟黄河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鸡精,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循化县西门哈森三蔬菜调料行销售、标称为临夏市新良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陈醋,总酸(以乙酸计)、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循化县八宫苑艾地菜铺销售、标称为兰州伊味佳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麦宸味精,其中谷氨酸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兴海县袁记调料店销售、标称为青海省西宁市梅园副食厂生产的黄豆酱油,氨基酸态氮(以氮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甜蜜素,其化学名称为环己基氨基磺酸钠,是食品生产中常用的添加剂。甜蜜素是一种常用甜味剂,其甜度是蔗糖的30~40倍。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鸡精调味料中最大使用限值为0.65 g/kg。消费者如果经常食用甜蜜素含量超标的饮料或其他食品,就会因摄入过量对人体的肝脏和神经系统造成危害,特别是对代谢排毒的能力较弱的老人、孕妇、小孩危害更明显。
 
  “总酸”代表了食醋在发酵过程中产生醋酸的量,对酿造醋来说,酸度越高说明发酵程度越高,食醋的酸味也就越浓,质量也就越好。一般来说配制食醋含量不得小于2.5克/100毫升,酿造食醋不得小于3.5克/100毫升,最高能达到6克/100毫升。但酸度也不是越高越好,通过勾兑的方式也可以提高酸度。如果高于6克/100毫升,很有可能是勾兑醋,购买时应谨慎。
 
  谷氨酸钠具有强烈的肉类鲜味,味精用水稀释至3000倍仍可感觉到鲜味,广泛用于家庭,饮食业、食品加工业(汤、香肠、鱼糕、辣酱油、罐头等)。谷氨酸钠为味精、鸡精的主要成分及重要成分,按照国家标准,该指标不达标,主要是由于生产工艺不符合标准要求,产品配方缺陷或者是产品与已制定指标不匹配等原因造成的。
 
  呈味核苷酸二钠有“强力味精”之称,由酵母所得核酸分解、分离制得;或由发酵法制取 ,与谷氨酸钠合用有显著的协同作用,鲜度大增。可直接加入到食品中,起增鲜作用。另外,本品还对迁移性肝炎、慢性肝炎、进行性肌肉萎缩和各种眼部疾患有一定的辅助治疗作用。该指标不达标,主要是由于生产工艺不符合标准要求,产品配方缺陷或者是产品与已制定指标不匹配等原因造成的。
 
  氨基酸态氮指的是以氨基酸形式存在的氮元素的含量。氨基酸态氮是判定发酵产品发酵程度的特性指标。该指标不达标,主要是由于生产工艺不符合标准要求,产品配方缺陷或者是产品与已制定指标不匹配等原因造成的。
 
  食用农产品不合格6批次
 
  食用农产品不合格6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非食用物质、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问题。
 
  2批次豆芽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分别为祁连县八宝镇吉鹏蔬菜超市销售的豆芽,兴海县老段瓜果蔬菜副食调料水产粮油门市部销售的豆芽。
 
  4-氯苯氧乙酸钠俗称防落素,是中枢神经兴奋药甲氯芬酯的中间体,原用于植物生长调节,可促进植物体内的生物合成和圣物转移,防止落花落过,提高座果率,在豆芽生产中它可以促进豆芽下胚粗大,减少根部萌发,加速细胞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豆芽中禁止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
 
  3批次产品检出兽药残留问题,分别为贵德县健轻蔬菜水果销售的鸡蛋,门源县浩门大棚生态蔬菜瓜果销售的鸡蛋,金刚烷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互助县建波新特食材海鲜超市销售的青虾,土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金刚烷胺又名三环癸胺、三环葵胺,是最早用于抑制流感病毒的抗病毒药物。《兽药地方标准 废止目录》(农业部公告 第560号)中规定,金刚烷胺为禁用兽药,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金刚烷胺在食品动物体内残留,会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使其在人体内蓄积而产生耐药性。
 
  土霉素为四环素类抗生素,为广谱抑菌剂。四环素类药物(金霉素和土霉素)广泛应用于畜禽和鱼饲料中,我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明确规定四环素类药物(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在所有食品动物中最大残留限量肌肉100μg/kg、肝300μg/kg、肾600μg/kg。
 
  1批次产品检出重金属超标,为门源永兄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大闸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镉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DNFP)和国际职业卫生重金属委员会将镉列入重点研究的环境污染物,世界卫生组织(WHO)则将其作为优先研究的食品污染物。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规定甲壳类水产品镉的限量≤0.5 mg/kg。镉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慢性蓄积性,长期大量摄入镉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肾和骨骼损伤等。
 
  除上述不合格产品外,还有蜂产品、蔬菜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水果制品、饮料各检出不合格1批次。分别为门源百里花海蜂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高原蜂王浆, 10-羟基-2-癸烯酸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门源县华东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黄花菜,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青海阳光女人投资有限公司化隆店销售、标称为青海芳谱精炼油有限公司生产的菜籽油,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兴海县隆兴生活超市销售、标称为甘肃了不起农特产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野杏肉,贵南县茫曲镇喜洋洋批发部销售、标称为河北百事康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苹果果汁饮料,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上述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相关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对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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