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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这10批次食品检出不合格 涉及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等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3-31
核心提示:3月31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近期该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罐头、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糖、水产制品等26类食品630批次样品。抽样检验合格620批次、不合格10批次。
   3月31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近期该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罐头、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糖、水产制品等26类食品630批次样品。抽样检验合格620批次、不合格10批次。
 
  5批次样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
 
  不合格样品中,有5批次样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其中,有2批次样品检出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分别为:城南农贸市场文成县阿巧淡水鱼批发店销售的牛蛙、丽水市源丰禽蛋批发部销售的鸭蛋。
 
  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中规定,恩诺沙星在牛蛙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在产蛋鸭中禁用。长期食用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还有,舟山市定海双桥老王肉禽经营部销售的鸡肉检出尼卡巴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乐清市乐成街道南马菜市场穆红豆摊位销售的豇豆检出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尼卡巴嗪为二硝基均二苯脲和羟基二甲基嘧啶复合物,用于预防鸡和火鸡球虫病。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中规定,鸡肉中尼卡巴嗪不能超过200μg/kg。
 
  灭蝇胺是一种触杀、胃毒和内吸传导作用的昆虫生长调节剂类杀虫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豇豆中灭蝇胺残留限量值不得超过0.5mg/kg。灭蝇胺对眼睛、皮肤有刺激作用,短期内大量接触可引起急性中毒,产生恶心、呕吐、眩晕等健康危害。
 
  另外,湖州康山街道老褚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河虾检出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呋喃西林是一种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可以治疗畜牲疾病,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规定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呋喃西林。呋喃西林及其代谢物在动物源性食品中的残留可以通过食物链传递给人类,长期摄入会引起各种疾病,对人体有致癌、致畸胎等副作用。
 
  2批次样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
 
  不合格样品中,有2批次样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分别为:诸暨市店口球宇食品店销售的标称绍兴柯桥新世纪饮品厂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饮用纯净水)、宁波高新区青和水店销售的标称宁波市镇海天龙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饮用纯净水),均检出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各种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对于抵抗力较弱的人群有较大的健康风险。铜绿假单胞菌主要由源水污染或生产过程卫生控制不严格所致。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中明确规定每250mL水样中铜绿假单胞菌不得检出,并且要求出厂前对每批次成品进行铜绿假单胞菌检测。
 
  2批次样品检出质量指标不达标
 
  不合格样品中,有2批次样品检出质量指标不达标,分别为:丽水市大一食品行销售的蜂蜜检出果糖和葡萄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瑞安市菜篮子批发交易市场瑞安市松付干水产批发经营部销售的标称广西田东南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二糖厂生产的白砂糖检出色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蜂蜜的主要成分为糖类和水分。蜂蜜中的糖分以单糖为主,即葡萄糖和果糖,由于蜂蜜品种及产地的不同,其中葡萄糖与果糖的含量比例也不尽相同。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 14963-2011)中规定,蜂蜜中葡萄糖和果糖含量之和应不低于60g/100g。
 
  色值是食糖的品质指标之一,是白砂糖、绵白糖、冰糖等质量等级划分的主要依据之一,它主要影响糖品的外观,是杂质多寡的一种反映,也是生产工艺水平的一种体现。国家标准《白砂糖》(GB/T 317-2018)中规定,一级白砂糖的色值最大值不得超过150IU。色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关键工艺控制不当、食糖储运条件不佳等。
 
  1批次样品检出食品添加剂超标
 
  不合格样品中,有1批次样品检出食品添加剂超标,为:杭州杨家村农产品交易市场胡小燕摊位销售的标称余姚市吉灵菜厂生产的五香榨菜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余姚市吉灵菜厂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核查,该产品不是余姚市吉灵菜厂生产的。
 
  苯甲酸及其钠盐是食品工业中常见的防腐保鲜剂,对霉菌、酵母和细菌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规定,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在腌渍的蔬菜中最大使用量为1.0g/kg。苯甲酸及其钠盐的安全性较高,少量苯甲酸对人体无毒害,可随尿液排出体外,在人体内不会蓄积。若长期过量食入苯甲酸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肝脏功能产生一定影响。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宁波、绍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温州、湖州、绍兴、舟山、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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