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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生产销售“毒豆芽” “黑心”商家被判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12  来源:肥东检察微信号
核心提示: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柴米油盐与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肉类、蔬菜等食品,更是餐桌上必不可少的吃食,但一些不良商贩,为一己私利,将掺有有毒、有害添加剂的豆芽流入市场,等着他们的,必然是法律的“铁拳”。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柴米油盐与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肉类、蔬菜等食品,更是餐桌上必不可少的吃食,但一些不良商贩,为一己私利,将掺有有毒、有害添加剂的豆芽流入市场,等着他们的,必然是法律的“铁拳”。
 
  案情简介
 
  秦某某是肥东县某菜坊的老板,为了使菜坊生产出来的豆芽无根须、卖相好、不易腐烂,自2020年4月份至2021年6月份期间,他在明知6-卡基腺嘌呤属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物质的情况下,仍安排菜坊生产现场的负责人沈某某从杨某忠处购买含有6-卡基腺嘌呤的添加剂,并让杨某忠指导沈某某、杨某山在菜坊生产豆芽的过程中加入添加剂。该菜坊销售的豆芽经鉴定机构鉴定,检测出国家禁止添加的物6-卡基腺嘌呤成分。
 
  近日,由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秦某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合肥市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宣判。
 
  合肥市铁路运输法院以被告人秦某某、沈某某、杨某忠、杨某山等四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秦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判处杨某山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元;判处杨某忠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元。
 
  同时禁止被告人杨某忠、杨某山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责令被告人秦某、沈某某、杨某忠共同赔偿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人民币七千二百三十一元。
 
  检察官说法
 
  食品安全事关千家万户,是最基本的公共安全。每一位食品行业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在商业利益的诱惑面前,都要遵从重质量、讲诚信的职业操守,坚守住食品安全的底线,严格把好食品安全质量关。检察官提醒大家,如发现市面有此类“毒豆芽”,请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让我们一起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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