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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在豆芽中添加“保鲜剂”,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公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4-03  来源:岑溪检察微信号
核心提示:为了保障豆芽新鲜不腐烂,蔡某某在生产、销售的豆芽中添加混合型水剂等国家明令禁止的低毒农药,被执法人员查处。3月24日,岑溪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蔡某某提起公诉。
  为了保障豆芽新鲜不腐烂,蔡某某在生产、销售的豆芽中添加混合型水剂等国家明令禁止的低毒农药,被执法人员查处。3月24日,岑溪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蔡某某提起公诉。
 
  基本案情
 
  2020年起至2021年12月期间,豆芽生产销售商蔡某某为防止豆芽腐烂,非法添加一种绿色水剂及一种米黄色水剂(自称AB水),每天生产、销售绿豆芽、黄豆芽100公斤以上。经岑溪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蔡某某生产、销售的豆芽及其使用的绿色水剂、米黄色水剂进行抽样检验,检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禁止使用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作为低毒农药登记管理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在生产、销售豆芽过程中,非法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检察官提醒
 
  食品安全事关千家万户,事关每个人生命健康,守护舌尖上的安全人人有责,作为食品生产、销售者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谨慎生产经营,否则酿成大祸,将追悔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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