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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水杂减量承担主体的答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0-14  来源: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核心提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司答复关于水杂减量承担主体的问题。
陈劲松同志:
 
  您好!7月6日您在我局“局长信箱”咨询“水杂减量承担主体”有关问题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第5号),水杂减量适用于判断粮食在库储存期间的损耗情况,水杂减量在一个货位或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销售出库时由承储企业负责核销。
 
  感谢您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司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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