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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将隔夜熟食重新加工包装、贴标售卖,这家超市被罚款10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0-26
核心提示: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上海某超市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食品、罚款10万元。
  违法事实
 
  2022年3月10日,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号的上海**超市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查见该公司将隔夜熟食重新加工包装、贴标售卖的行为。
 
  经查,该超市自2009年10月至2022年3月10日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即:将隔夜熟食重新加工包装、贴标售卖。该公司自2009年10月至案发前一天,都是将隔夜熟食与当日现制熟食混在一起销售的,且销售系统上只显示销售品名,无法体现是否属于隔夜熟食。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处罚结果
 
  一、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所有熟食食品;
 
  二、罚款人民币拾万元。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杨处〔2022〕**********号
 
  当事人:上海**超市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
 
  代表人:***
 
  2022年3月10日,我局对位于上海市杨浦区中*****号的上海**超市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查见该公司将隔夜熟食重新加工包装、贴标售卖的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2022年3月10日,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批准,我局于2022年3月10日对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号的上海**超市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隔夜熟食的有关场所、财物予以查封。经批准,我局于2022年3月31日对上述行政强制措施予以延期至2022年5月24日。
 
  经调查,上海**超市有限公司自2009年10月至2022年3月10日在上海市杨浦区*****号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即:将隔夜熟食重新加工包装、贴标售卖。因该公司自2009年10月至案发前一天,都是将隔夜熟食与当日现制熟食混在一起销售的,且销售系统上只显示销售品名,无法体现是否属于隔夜熟食,故无法认定该公司自2009年10月至2022年3月10日的所有违法销售的隔夜熟食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因涉案熟食属于容易变质、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当事人于2022年5月28日经申请对涉案物品进行先行处置,我局依法全程陪同监督销毁,且实施销毁处理的过程由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书证(上海**超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整改报告)等证据材料。
 
  2022年9月2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沪市监杨听告〔202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所有熟食食品;
 
  二、罚款人民币拾万元。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拾万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于收到本决定书当日履行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所有熟食食品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杨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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