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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修订西北大西洋渔业组织监管区的养护和执法措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0-27  来源:海关总署
核心提示:欧盟官方公报2022年10月25日消息,10月19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发布条例(EU)2022/2037,对条例(EU)2019/833《关于规定了适用于西北大西洋渔业组织监管区的养护和执法措施》进行修订。
  欧盟官方公报2022年10月25日消息,10月19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发布条例(EU)2022/2037,对条例(EU)2019/833《关于规定了适用于西北大西洋渔业组织监管区的养护和执法措施》进行修订。修订主要内容包括:(1)禁渔期配额的适用管理;(2)每个成员国应在其港口检查至少50%的来自规定区域的上岸或转运鳕鱼渔获物,并按照该条例附件第9点规定的格式编写一份检查报告;并在12个月内送交西北大西洋渔业组织执行秘书,同时抄送欧盟委员会和欧洲渔业局;(3)如果格陵兰比目鱼在船上的数量超过总捕获量的5%或超过2500公斤,每个成员国应在其港口检查该种鱼,并按照附件四规定的格式编写一份检查报告。检查结束后的14个工作日内,将报告发送给西北大西洋渔业组织执行秘书,并抄送欧盟委员会和欧洲渔业局。该报告应确定并提供在港口检查期间发现的任何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细节。该条例应在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的第二十日开始生效。该条例的全部内容具有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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