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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制定会导致过敏或不耐受的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2-15  来源:海关总署
核心提示:2023年1月23日,以色列发布G/TBT/N/ISR/1277号通报,通报《以色列公共卫生(食品)保护——导致过敏或不耐受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法规》(草案)(5783-2022)。
  2023年1月23日,以色列发布G/TBT/N/ISR/1277号通报,通报《以色列公共卫生(食品)保护——导致过敏或不耐受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法规》(草案)(5783-2022)。该草案采用了“保护公共卫生法(食品)5775-2015”和“以色列的经济政策法(2021和2022预算年度经济政策实施立法修正案),5781-2021”(在G/TBT/N/ISR/1218中通报)要求的欧洲食品过敏原标签方法。拟议法规区分了最终产品中存在过敏原的标记(源于食品生产过程中有意添加的致敏成分)和最终产品中存在非有意的过敏原(源于生产链任何阶段的交叉污染,包括原材料、运输、储存、制造、包装等)。这两种情况的区别在于标签上的标记位置,以便将有意添加的过敏原成分将在成分清单内和作为成分清单的一部分以粗体强制性标记的形式表示,虽然无意中存在的过敏原将与成分表分开标记,并在其旁边用“可能含有”字样表示。此外,根据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惯例,这些法规草案将适用于导致过敏的食品以及导致不耐受的食品。据提议,在第一阶段,该规定将只适用于预包装食品,包括运往餐饮企业的包装原材料。这些法规还将影响麸质标签法规,后者将另行通报。意见反馈期为自通报之日起60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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