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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获利500元,获刑七个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5-12  来源:蒲江法院微信号
核心提示:2022年至2023年,杨某在没有合法有效购货凭证的情况下,开始购买并销售性保健用品,非法获利500元。2023年9月,蒲江县公安局与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杨某经营的成人用品店内查获的部分保健食品中,检验出“西地那非”成分。西地那非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30》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
  食品安全
 
  关乎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西地那非作为处方成分
 
  属于在食品中禁止添加的物质
 
  销售含有上述成分的食品
 
  后果如何?
 
  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基本案情
 
  2022年至2023年,杨某在没有合法有效购货凭证的情况下,开始购买并销售性保健用品,非法获利500元。
 
  2023年9月,蒲江县公安局与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杨某经营的成人用品店内查获的部分保健食品中,检验出“西地那非”成分。
 
  西地那非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30》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
 
  什么是西地那非?
 
  西地那非又称“伟哥”,与他达那非均属于血管扩张类药物,均系治疗相关疾病的处方药,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违规或过量使用会产生恶心、头晕等症状,严重的话甚至会造成心脏猝死、心血管、脑血管意外等,属于《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抗疲劳类保健食品里禁止非法添加的磷酸二酯酶5型抑制剂,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法院审理
 
  庭审中,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签署《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
 
  蒲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销售含有禁止添加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
 
  法官提醒
 
  保健品在法律定性上归属“食品”一类,食品的安全关乎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对食品的生产、销售都有严格的规定和安全监管。
 
  西地那非作为一种处方药,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而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谋取利益,将西地那非添加进食品中,打着保健品的旗号进行销售,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因此广大群众在购买保健食品时一定要认准在正规医院及有经营资质的药店购买,仔细鉴别,认准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准等,不要轻信不法人员虚假宣传,避免上当受骗,危及自身健康、生命。
 
  同时提醒广大商家,在经营中必须遵守道德和法律底线,严禁在食品经营活动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审慎查验购进食品的质量合格凭证,切勿贪图小利,售卖来源不明、成分不明的“三无”产品,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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