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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1-02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核心提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张茅
 
  2017年10月27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2017年10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公布)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现行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
 
  一、对6部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2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规章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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