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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05  来源: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核心提示: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修订版)》的通知(食安办〔2017〕39号)要求,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起草了《安徽省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现面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为7天(公示时间从2018年3月1日起到2018年3月7日)。公示期内,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等形式向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建议。
     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修订版)》的通知(食安办〔2017〕39号)要求,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起草了《安徽省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现面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为7天(公示时间从2018年3月1日起到2018年3月7日)。公示期内,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等形式向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建议。
 
    通讯地址: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大厦B座
 
    邮政编码:230051;联系电话:0551-62998103
 
    电子邮箱:ahsab123@126.com
 
    附件:    安徽省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征求意见稿).doc
 
    安徽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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