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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琼农办〔2020〕155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核心提示: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农办产〔2020〕3号)、《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为做好我省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农办产〔2020〕3号)、《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为做好我省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
 
    2018年第八次监测合格和递补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见附件1)。
 
    二、监测程序
 
    (一)企业填报。市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按照《办法》规定和工作要求,组织本辖区监测范围内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填写监测材料。
 
    (二)市县审核。市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按照《办法》标准对监测企业所填报材料进行审核。监测结果建议和相关材料要以市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名义报送我厅。
 
    (三)省级审核。我厅将按照《办法》标准对监测企业所填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有递补企业,须报省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审定。监测结果建议和相关材料将以省农业农村厅名义报送农业农村部。
 
    三、材料报送
 
    (一)龙头企业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向所在市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监测申请,同时按要求填写《第九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书》(见附件2)后报送纸质材料2份。
 
    (二)市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市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在审查企业所填报材料内容真实、格式规范的基础上,按照《办法》第五条规定,严格对照相关标准进行审核,提出初步监测意见。对于审核不合格的企业,要说明具体原因。市县有其他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条件标准的省级龙头企业,可以提出推荐递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建议。市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请于6月22日前以正式文件向我厅报送以下纸质材料(2份):
 
    1.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情况。提出监测结果建议,并附以下材料:①审核合格企业的总体情况,包括企业发展情况、发挥的作用特别是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建议;②审核不合格企业的情况,说明企业不合格的原因;③更名企业名单和更名原因。
 
    2.推荐递补企业情况。提出推荐递补企业建议。
 
    3.合格、不合格和递补企业建议名单(属于贫困地区的要予以注明)。
 
    4.审核合格企业和推荐递补企业上报的所有纸质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各市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各有关龙头企业在准备纸质材料的同时,须进入农业产业化信息系统( http://115.28.244.170/Login.aspx)填报审核有关数据,确保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相符。网址、用户名和密码等另行通知。
 
    (二)按照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打造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领军企业的重要精神,市县在推荐递补龙头企业时,要优先推荐递补在推动乡村振兴、参与扶贫开发中成效显著、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作用突出的龙头企业。
 
    (三)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舞弊行为,经查实,视为企业监测不合格,所在市县不得推荐递补企业。
 
    (四)省直属企业由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监测。
 
    联系人:王世萍,联系电话:0898-65379015。
 
       附件:
    1.监测的17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2.第九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书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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