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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31  来源: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核心提示:2021年元旦、春节(以下简称“两节”)即将来临,为保证“两节”期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让广大居民吃上放心的农畜产品,营造“安全、放心、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决定从2020年12月中旬到2021年2月中旬,集中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坚持检(监)打联动,加强检测和监管、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为做好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各区县(含济南高新区、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市局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2021年元旦、春节(以下简称“两节”)即将来临,为保证“两节”期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让广大居民吃上放心的农畜产品,营造“安全、放心、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决定从2020年12月中旬到2021年2月中旬,集中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坚持检(监)打联动,加强检测和监管、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为做好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围绕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中发现、媒体曝光、省里通报以及各级监测出的问题,针对“两节”期间农产品安全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着力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规范农产品及投入品生产经营行为,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整治任务
 
    (一)农药及农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以生姜、大葱、黄瓜、草莓等我市优势产品和芹菜、韭菜等隐患产品为重点,加强农药销售管理及使用指导,防控农药残留超标。
 
    主要措施:一是加强事后监督管理。将经许可的农药经营者逐步纳入农资监管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二是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强农药产品质量监管,坚决打击违规添加隐形农药成分、制售假劣农药的违法行为。三是严格落实制度规定。落实全域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规定和限用农药专柜经营、实名购买制度。四是加强技术指导。通过举办培训班、科技下乡、到田间地头等多种方式宣传推广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用药。五是严查违法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办力度,严格落实检(监)打联动机制,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责任单位:农业生产资料与投入品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菜篮子工程管理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植物保护站、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区县农业农村部门、综合执法部门)
 
    (二)“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以育肥猪、肉牛、肉羊养殖场(户)为重点,对养殖、运输、交易、屠宰环节,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
 
    主要措施:一是以中小规模养殖场(户)重点,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瘦肉精”监督检查。二是采取“双随机”飞行检查方式,在牛羊养殖主产区进行“瘦肉精”拉网式监测抽查,严查违规添加使用。三是落实好检打联动、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对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跟踪、追溯和查处,持续保持“瘦肉精”整治高压态势。(责任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饲料兽药管理处、动物防疫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区县畜牧兽医部门、综合执法部门)
 
    (三)兽用抗菌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以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企业、畜禽规模养殖场和禽蛋中违规用药为重点,严厉打击兽药中非法添加、不按规定标注兽用处方药标识、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者、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产蛋期不按规定用药、不执行休药期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
 
    主要措施:一是严格核查兽用抗菌药原料和质量检验情况,严肃查处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二是严格落实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严格督导落实安全用药管理制度,严肃查处使用原料药、假兽药等违法行为。三是开展蛋禽用药专项检查,强化残留检测,督促落实蛋禽用药要求,依法严查未遵守休药期规定、产蛋期违规用药、禽蛋兽药残留检测超标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饲料兽药管理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区县畜牧兽医部门、综合执法部门)
 
    (四)生猪屠宰监管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以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易发区和多发区为重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主要措施:一是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严厉打击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二是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开展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活动,坚决关停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屠宰场点。三是推动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活动,发挥典型引领,促进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四是督促生猪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动物卫生防疫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区县畜牧兽医部门、综合执法部门)
 
    (五)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整治重点:以草鱼、鲤鱼、鲢鳙等水产品为重点品种,以水产品养殖企业(场、户)、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为重点单位,开展水产品专项整治。
 
    主要措施:一是督促落实生产者主体责任。在重点养殖品种主产区,对养殖场进行摸底,督促落实水产养殖生产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建立完善养殖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等档案,推进行业自律。督促水产品养殖企业(场、户)强化内部质量控制,采取标准化、自检等质量控制措施,提高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二是强化教育培训和技术指导。加强水产养殖安全用药技术指导,引导养殖企业(场、户)科学、合理、安全用药。三是加强责任落实。组织开展水产养殖用药情况执法检查,指导检查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和销售产品标签制度落实情况,严厉打击水产养殖者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药物等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质的行为。积极推进检打联动,确保阳性样品生产单位的执法查处率达到100%。(责任单位:渔业与渔政管理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区县农业农村部门、综合执法部门)
 
    (六)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严格奶站和运输车监管,严查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违法添加,规范收购市场秩序,提高质量安全水平。
 
    主要措施:一是加大奶站和运输车监管力度,规范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市场秩序,推进奶站和运输车标准化建设与管理。二是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与执法,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加大生鲜乳监督抽查力度,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隐患排查。三是采用多种方式对养殖场、奶站、运输车进行抽查,打击非法收购运输、非法添加及扰乱生鲜乳收购秩序行为。四是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信息核查,进一步规范生鲜乳收购运输的信息化、精准化管理。(责任单位:畜牧业管理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区县畜牧兽医部门、综合执法部门)
 
    三、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自2020年12月中旬开始,至2021年2月中旬结束。2021年2月20日前各区县将工作总结报送市局各牵头单位。
 
    四、有关要求
 
    (一)突出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双节”期间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认识,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各区县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查、监测和执法方案,明确具体措施,细化任务分工,确定时间进度,确保整治工作扎实开展。
 
    (二)强化问题发现查处。要充分利用巡查检查、监督抽查、暗查暗访、投诉举报等监督手段,积极发现问题隐患。实行问题发现查处台账制度,各牵头单位和区县定期报送问题发现、查处的进展情况,坚决做到查不深、查不实、查不到位的不放过,解决一个、销号一个。
 
    (三)狠抓执法办案。要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警示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对于案件追查过程中不予配合的生产经营主体,要纳入信用管理。
 
    (四)加强协调联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畜牧兽医部门、综合执法部门要树立一盘棋思想,打破上下级壁垒、部门间壁垒,强化合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要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协作机制。系统内执法监管与行业管理部门要相互协作,监管、检测和执法工作要加强统筹,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全面兼顾,上下联动,协调推进,形成工作合力。
 
    (五)做好应急处置。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防控力度,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切实提高应急能力。“两节”期间安排好值班人员,落实岗位责任,保证每天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做好突发事件应对防范和应急准备。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投诉举报,要加强对各类舆情信息的动态监测预警,对发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做到第一时间掌握情况,第一时间上报信息,第一时间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将各种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防止事态蔓延。对应急处置不力、行动迟缓、失职渎职,致使事态蔓延、扩大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六)加强媒体宣传。“两节”期间,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媒体,通过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向广大消费者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消费知识,增强社会公众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防范、自我保护能力,促进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销售,努力营造安全生产、安全消费的良好社会氛围,保障“两节”期间城乡居民饮食安全。
 
    附件:2021年“双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问题发现查处台账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2021年“双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问题发现查处台账

填报单位(盖章):

编号

发现问题

发现时间

发现方式

查处进展情况

是否移送司法

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公检法查处情况

是否销号

               
               
               
               
               
               
               

说明:1.此台账2021年1月5日、19日、2月5日报送。

    2.此表问题编号固定,每次报送前按照最新情况更新后整体报送。

    3.问题销号标准:不涉嫌犯罪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出行政处罚后,可以销号;涉嫌犯罪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出行政处罚后移送司法机关并确认接收的,可以销号,但要跟进关注并填报公检法的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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